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392/202402-0001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教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21 11:11 |
发布文号 | 教计〔2024〕1号 | 关键词 | 通知公告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教体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关于重申2024年春季开学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规范我市2024年春季开学收费行为、重申春季开学收费项目与标准,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4年春季学期高中学费和住宿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2024年春季开学收费行为、重申春季开学收费项目与标准,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24年春季学期高中学费和住宿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文件执行,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省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免除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住宿费严格按照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跨学期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严格按宁国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8号)文件精神,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如下:省一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500元/生.学期;宣城市一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100元/生.学期;我市一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1800元/生.学期;普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1600元/生.学期。同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即对2023年秋季入学小班幼儿按调整后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执行,对已在园幼儿仍所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所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和住宿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执行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教〔2012〕2667号)规定。学生的书本费、资料费按规定据实收取,寄宿学生住宿费严格按照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跨学期收费。
四、民办中小学及民办幼儿园收费
所有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与标准执行。
五、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规范要求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及时发放结算单和合法票据,接受家长监督。
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规范要求
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所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预收标准,需先报发改委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复备案后方可执行,规范收费流程,严格执行先公示后收费。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时,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各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收取。凡流程不规范的,一律不得私自收费。所有服务性收费均要求按学期据实清算,不得盈利,及时向学生家长退回结余部分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
切实加强食堂财务管理,食材实行集中配送的食堂和食材自行采购的食堂等所有学校食堂都要按规定实行专账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严禁从学生伙食费中列支正常成本以外的任何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
七、规范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各校要切实规范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在学校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局:12315、教体局举报电话:0563-4013268),公示内容规范完整,及时畅通投诉渠道,随时接收财政、审计、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及广大师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特此通知,望各校严格贯彻落实。
2024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