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1902-00025 | 组配分类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2-23 00:00 |
发布文号 | 宁土领办〔2018〕10号 | 关键词 | 宁国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规划计划 |
信息来源 | 环保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巩固2018年以来我市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全面整治尾矿、磷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我市陆续开展了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固体废物大排查,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了“清废行动”,固体废物排查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从生态环境部开展的“清废行动”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来看,还存在固废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问题,其中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问题较为突出。为此,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十分必要。
二、工作任务
全面排查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情况,重点对尾矿、磷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分阶段、按标准持续开展整治。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全面整治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不规范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加强堆存场所环境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三、工作安排和时间进度
(一)深入排查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中旬)。全面总结今年以来开展的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行动、固体废物大排查、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和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的工作成果,深入排查梳理本辖区内尾矿、磷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重点加强对遗报、漏报及无主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问题堆场清单。
(二)整改实施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中旬)。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并报环保部门审核。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对经核实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责任主体不明的,要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除。
(三)验收阶段(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中旬)。纳入问题堆场清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完成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任务,完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档案材料。环保部门成立验收组,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及时销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指出问题所在,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市级环保部门对各县(市、区)验收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向全市通报。
(四)巩固阶段(2019年8月起,并长期坚持)。环保部门要将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整治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新发现的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督促治污责任主体及时制定、实施整改方案,并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是“土十条”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分管领导要牵头负责,明确责任科室和人员,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及尾矿、磷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以及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应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推行信息公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开本辖区内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及时曝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将压力传导给相关责任主体。支持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违法行为线索,引导全社会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要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按照《安徽省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网格化环境监管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