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02-00016 | 组配分类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2-23 11:0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部门和专家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一)背景。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多发,成为了影响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法公平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制定《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政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宣城市《宣城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加强医疗纠纷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全市医疗服务量在逐年上升,医疗纠纷的产生也不可避免,部分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出现不和谐,阻碍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二是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治支撑需要。平安医院是建设平安宁国、健康宁国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推动我市平安医院建设有着积极促进作用。三是以法治措施指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现实工作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贯彻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3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安徽省政府《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宣城市《宣城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调研和征求意见。2023年10月,征求市直各部门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2023年11月8日,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市卫健委2023年第二十一次党委会讨论并形成《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和发布。2024年1月12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4年2月22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予以印发。
五、工作目标
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推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六、主要内容
(一) 总则。共有七条,主要是《宁国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出台的依据、医疗纠纷的定义、处理原则,对卫生健康、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信访以等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和职责提出要求。
(二)医疗纠纷预防。共有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相关职业道德、应当建立的制度。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遵守的原则,医疗活动中病历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相关病历资料。卫生健康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疗纠纷处理。共有十二条,规定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协商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卫生健康行政调解程序、医疗纠纷有关赔偿原则。规定医疗纠纷调解时,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如需医调委参与的,医调委要积极配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可选择医调委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规定本办法所指的医疗机构和患方定义以及施行时间。
七、创新举措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调解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可选择医调委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职责,完善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置体制。一是政府负有领导责任,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二是卫健、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信访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三是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四是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五是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人:朱越友、雷小龙
咨询电话:0563-403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