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403-0003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1 08:1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等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宣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
各县市区人社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30 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 步做好宣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 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八)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时间为 连续失业时间,就业确有困难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登记失业期间按照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规定主动接受就业服务并按要求对接受服务情况进行登记,就业仍有困难的人员;②登记失业期间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仍然难以实现就业,需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上级政策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各地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专门台账,对登记失业人员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在“安徽智慧就业 服务平台”“就业创业登记证管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 登记”中录入。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 人员的,需填写《宣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属于低保、残疾等特殊群体的,需另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本人向社区(村)提出申请,并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 在线提交,经社区(村)核实并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入我市的外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三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 指导和援助服务,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 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担任法人、高管或股东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业困难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由审批认定其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四、 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就业帮扶。各地要高度重视就 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好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强化就 业困难人员帮扶,将零就业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二)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的认 定和管理工作关系就业扶持政策精准落实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各地要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对照认定对象、条件、程序,规范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三)规范认定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社局要结合实际,统筹做好属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 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使操作流程更具体化,认定管理更规范化。同时,要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充分发挥正面宣传引导的积极作用,营造劳动最光荣、幸福靠奋斗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宣城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