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402-00324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16:3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2023年版) | 内容概述 | 序号事项名称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设定依据收费类型及依据审批部门备注1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设定依据 |
收费类型及依据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 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
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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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