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401-00108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9 11: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2023年)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2023年)序号权利事项廉政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行政许可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61、受理环节:故意刁难申请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或不严格审核;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造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政府权力廉政风险点一览表(2023年) | |||||||
序号 | 权利事项 | 廉政险 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
1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6 | 1、受理环节:故意刁难申请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或不严格审核;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造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审查环节: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审查;故意让虚假材料通过审查。3、决定环节:索取、收受贿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无故超期许可;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能当场作出许可的,不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违法收取费用。 | 高 | 1、严格落实政务服务公开,将权力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期限、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签订服务承诺责任状,做到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4、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 5、认真履行审批项目标准化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运行流程办理; 6、加强廉政教育,开展警示活动; 7、定期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推行网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督查和财务审计监督。 |
城市管理科科长 |
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中 |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高 | |||||
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高 | |||||
5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中 | |||||
6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低 | |||||
7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低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 |
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低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低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低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8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低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低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中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2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中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38 | 行政处罚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40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4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48 | 行政处罚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6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58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1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4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6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7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88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6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9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1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19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18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违反有关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等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10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5 | 1、立案环节。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人情案、关系案,对应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失职,渎职。2、调查取证环节。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取证,造成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完善,导致案件定性不准确。3、案件处理环节。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等。4、结案环节。执行不到位、结案不及时,归档过程中丢失、损毁案卷材料,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 高 | 1、完善立案制度,严格立案环节审查,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局、支队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立案查处,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追究责任人。 2、开展执法办案人员办案业务能力培训,认真学习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规定依法取证,确保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3、加强廉政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提升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根据违法对象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危害程度,逐条逐项区分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确、适当。 4、健全结案制度,做好案件及时办结、整理归档工作,采取定期自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确保案卷完整、真实、有效。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248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高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52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7 | 1、不依法强制执行。变通执行,随意变更查封扣押的决定。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保管不善或者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致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失或者对行政强制物处置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等事故。 | 中 | 1、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廉政警示教育、素质教育。 2、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廉政谈话。 3、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4、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253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54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55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56 |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57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58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中 |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大队负责人 | ||||
259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2 | 1、受理环节:故意刁难申请人,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或不严格审核;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造成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评审公示环节: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审查;故意让虚假材料通过审查。提出不符合条件的表彰奖励名单。3、表彰环节:不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未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未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 中 | 1、加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章办事,按规定办事; 2、细化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减少人为操作空间;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4、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一次投诉查实待岗暂行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严明工作纪律,实行分工负责制。 |
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分管领导 |
260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中 | 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分管领导 | ||||
261 | 其他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2 | 1、受理环节。刁难申请人、越权审批,降低标准审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收受财物,吃拿卡要等。2、审查环节。对收受当事人钱物,影响审查的科学合理性。3、决定环节。向当事人暗示或直接提出谋私要求。 | 高 | 1、加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章办事,按规定办事; 2、细化处置费操作规程,规范工作程序,减少人为操作空间;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4、加强《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5、加强《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 |
城市管理科科长 |
262 |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中 | 城市管理科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