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36D/201711-00009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01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其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审计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政策解读《宁国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 (试行)》 | 内容概述 |
近日,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宁国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对经济责任告知等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一、目的:
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
二、对象:
1、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2、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3、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4、其他需要告知的领导干部。
三、方法:
1、新提拔或转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后,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由领导干部签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2、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三份,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和领导干部各存一份。
3、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并自觉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4、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