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36D/201705-00021 | 组配分类 | 专项资金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5-12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审计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审计局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审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审计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审计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审计专项资金收支活动。上级安排的审计专项资金按上级审计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计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审计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
第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审计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审计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审计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审计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二条 审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审计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四条 审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审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审计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专项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