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1901-0002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8-01-12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中介服务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
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四款: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具有公路工程检测相应资质的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令,经2016年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

  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四款: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令,经2016年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建管〔2013〕190号)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相应资质的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令,经2016年第80号令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3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第5号)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港口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及变更核准

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5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行政事业性收费,宣城市物价局、财政局(宣价费〔2017〕2号)《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行政相对人

6

出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依法经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依法经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517-2009本规程适用于出租汽车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的型式评价、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7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七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释义】本条是关于涉路施工许可程序的规定。安全评价方式可以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等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安全评价方式,但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的涉路行为,应进行机构评价。

公路的涉路施工许可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安全评价方式可以为专家评审和机构评价等方式,原则上由申请人选择安全评价方式,但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的涉路行为,应进行机构评价。

注: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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