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211-0006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9 15:3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2022年度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情况(新增情况) | 内容概述 | 2022年度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情况(新增情况)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1行政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2022年度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情况(新增情况)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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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 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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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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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0号令)第二十条:“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二)祖代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从事种畜禽销售、种蛋孵化以及种公畜配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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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安徽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二十一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一)列入全国和省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二)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对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外省调入本省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外省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本省调入外省的,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实施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四条:“省内调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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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产地 检疫合格证签发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改)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安徽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需要对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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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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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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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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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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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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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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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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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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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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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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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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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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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2项:“渔业捕捞许可”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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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许可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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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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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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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2项:“渔船登记”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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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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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蚕种应当进行检疫。蚕种检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由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九条:“实施检疫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送检的样本应当按照蚕种质量标准和蚕种检验规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疫。送检的样本应当符合抽样要求,不得弄虚作假。”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 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增加) 第二十五条:“蚕种检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种检验机构承担。”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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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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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权力 |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3.《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第二十二条:“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调查报告制作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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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权力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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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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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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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处罚 |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证件、标志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件、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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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附件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第28条,具体改革举措: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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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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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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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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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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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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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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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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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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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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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七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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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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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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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未按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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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0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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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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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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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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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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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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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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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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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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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及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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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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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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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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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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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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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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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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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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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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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执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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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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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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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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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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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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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3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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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处罚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报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5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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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5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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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5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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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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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5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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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5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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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6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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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6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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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6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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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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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的处罚 |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该类畜产品和加工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19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9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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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2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26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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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39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0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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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一)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二)清洗消毒制度;(三)人员防护制度;(四)生物安全制度;(五)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出)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进行全程监控。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适用依据、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0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二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0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