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0007167P/202401-00107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22 16:3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3年数据资源局权责事项动态调整情况 | 内容概述 | 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改)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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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2001年第89号令,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3号令修正)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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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单位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