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11708013U/202303-00054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3-03-06 08: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宣城宁国化工园区企业准入、退出及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局室、建投集团、兴港化工:现将《宣城宁国化工园区企业准入、退出及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局室、建投集团、兴港化工:
现将《宣城宁国化工园区企业准入、退出及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3月6日
为了提升入园企业质量,引导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等,保证化工园区企业有条件准入、有序退出,特制定本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已入园企业在现有的厂区内开展提升工艺、安全、环保、节能的技改项目和产能提升项目不受投资规模的限制。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在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依规核准;属地备案的,应依法依规核准。
(一)严格限制建设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限制类化工企业,此类企业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二)严格控制电石、烧碱(天然碱除外)、聚氯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企业,产能置换方案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1.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化工工艺属国内首次使用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后实施。
3.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30。
严格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征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1.企业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2.新建大中型化工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评文件预审。
1.企业能耗评估:对企业产值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宁国能耗强度目标。
2.依据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号)规定,能源消费增量与宁国能源增量控制目标对比值m<3;企业增加值能耗与宁国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对比值n<0。
1.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投资,且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上市企业的鼓励类项目。
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或占领大份额市场的项目。
3.列入安徽省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行动计划的产业项目。
4.但对地方贡献大、对完善产业链条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项目,由招商引资项目研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题研究审核后也可纳入优先准入范畴。
四、禁止准入条件
(一)严禁建设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淘汰类化工企业。
1.禁止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列入园区禁限控目录中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化工生产装置,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建设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5级的企业。
3.禁止建设其工艺、设备在《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 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第19号公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与应急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内所规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设备的化工企业。
4.禁止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的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企业。
入驻企业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1.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供地后,因企业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旧期6个月未动工,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5.企业项目已动工,但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 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
7.企业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6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8.企业在建项目因业主慢建久拖等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的60%或竣工投产,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投资额的80%的。
9.企业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80%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
10.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若连续3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5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80%的。
11.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亏损超过2年的企业。
12.企业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 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16.企业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非企业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企业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1.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园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2.兼并转让。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区内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区内企业。园区内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以与管委会另行协商。
3.强制退出。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经和企业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符合投资合作协议有关终止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应急、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规建国土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 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园区管委会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园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
2.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园区管委会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四)对强制退出的园区入驻企业,追回按协议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 号)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园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三)为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建立园区企业“白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积极落实国家安全政策,安全行为良好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列入“白名单”目录。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黑名单”目录。园区将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媒介、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四)该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园区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3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或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4.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5.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6.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7.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8.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9.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10.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1.认为有必要进行纳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该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采集。通过园区例行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园区应急服务中心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园区应急服务中心讨论审定后上报园区管理委员会。
4.信息公布。经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列入 “黑名单”的,由园区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媒介、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5.信息删除。“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列入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园区应急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园区应急服务中心上报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公开渠道上予以公布。
(七)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八)重大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检查,并出具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
(九)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园区应急服务中心报告自查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2.园区应急服务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
3.列入企业“黑名单”期满后,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再次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者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不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机制由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化工园区企业日常运行记录表
(注:每年对园区内的企业分别评审、记录一次)
企业名称:
负责人姓名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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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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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 |
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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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
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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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是否发生3人以上轻伤 |
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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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是否发生2人以上重伤事故 |
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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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是否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 |
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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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是否发生工人因工伤死亡事件 |
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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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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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审核意 见(盖章) |
化工园区企业黑名单记录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列入黑名单时间 |
列入黑名单的具体事项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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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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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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