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406-00025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21:3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省领导有关批示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赴贵州等地开展完善积极生育医保支持政策专项调研,全面梳理参保群众的咨询留言、来信来访等诉求,先后两次组织部分地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省领导有关批示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赴贵州等地开展完善积极生育医保支持政策专项调研,全面梳理参保群众的咨询留言、来信来访等诉求,先后两次组织部分地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草拟《关于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3月11日-4月9日在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经省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
(一)主要内容。《通知》从保障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行新生儿“出生即参保、落地即享受”政策等七个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发挥医保在促进人口生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创新举措。
一是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更加有力。我省目前已将该类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报销范围。《通知》规定在不增加个人职工医保缴费负担的前提下,除按照当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外,还参照贵州省做法,发放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天×98天。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翻倍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800-1200元定额补助,全省统一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
三是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省医疗保障局将另行制定。
四是产前检查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响应参保群众呼声,参考外省做法,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