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408-00013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7 17:34 |
发布文号 | 宁农〔2024〕143 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推进“兴农担”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各相关农业林业旅游业经营主体,市担保公司,各相关金融机构:现将《宁国市推进“兴农担”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各相关农业林业旅游业经营主体,市担保公司,各相关金融机构:
现将《宁国市推进“兴农担”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
宁国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宁国市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
宁国市推进“兴农担”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10 号),为解决农业林业旅游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助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三农”重要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核心,以宁国市新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兴农担)为载体,创新财政资金和金融协同支农新机制,着力解决农业林业旅游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目标任务
借助“兴农担”推进农业林业旅游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三、工作内容
(一)贷款对象、贷款条件
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农业林业旅游业的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林业)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旅游景区、乡村民宿等经营主体,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正常。被列入失信名单或两年内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除外。
(二)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单户纯信用贷款担保额度起点 30 万元,最高额度 300 万元,贷款期限 1-3 年。(三)担保费率担保机构按 0.5%收取经营主体担保费。
(四)担保费奖补
1.奖补总额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高于 80 万元资金用于担保费用奖补。
2.奖补方式
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进行审核,每年按 1%的总担保费对市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费补齐。
3.风险补偿
1.风险补偿资金不设资金池,贷款出现风险后,市财政按照不良贷款本息 20%比例分担。
2.经营主体逾期未还本付息,银行要求代偿的,经催收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市担保公司依照约定向银行进行代偿,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按 20%风险责任比例据实拨付。
3.发生代偿后,由市担保公司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按照 20%风险责任比例向市财政返还。
四、实施步骤
(一)主体申请。主体填写贷款需求表,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报市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依据职责,征询发改、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每个季度最后 1 个月的 20 日前将当季度农业林业旅游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材料报送至市担保公司。
(三)贷款发放。市担保公司开展尽调,并出具尽调报告,市担保公司和主办银行将与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签订担保及贷款合同,及时上报审批、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主办银行应及时将贷款发放清单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财政、农业农村、文旅、林业、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担保公司、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协同推进“兴农担”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二)优化金融环境。优化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将信用履约情况作为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家庭农(林)场、乡村精品民宿、旅游景区等评定的重要参考内容。开展普惠金融知识宣传进乡村活动,增强农村居民金融安全意识和征信保护意识。持续开展处非宣传,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部门和审核审批机构要树立贷款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兴农担”的相关政策和流程,从信息资料、主体身份、借款用途、经营情况等方面严把准入关、审核关和资金使用关,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见成效、收得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 1 年。
附件:宁国市“兴农担”农业林业旅游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信息表、
附件:
宁国市“兴农担”农业林业旅游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信息表
主体信息 |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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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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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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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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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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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类 |
当前经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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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信息 |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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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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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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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