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06-00058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6-11 16:25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24〕40号 关键词 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推进山核桃产业全面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推进山核桃产业全面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2024年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精神,防范化解山核桃产业用工风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供给,推动农业保险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原则,创新山核桃商业保险服务模式,实现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保险机构可持续经办的多赢格局。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品种。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
  (二)投保主体。宁国市山核桃产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山核桃种植个体农户和山核桃托管经营主体。
  (三)承保公司。2024年度至2026年度(约10000户/年),由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宁国支公司提供承保服务。
  (四)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以户为单位的被保险人或雇佣的山核桃采摘务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山核桃采摘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期间,因非故意行为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对应的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自杀、他杀行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五)覆盖目标。按照“愿保尽保、应保尽保”要求,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保费来源
  个体农户投保实行“自缴保费+财政补贴”模式。2024年,本级财政承担个体农户投保保费50万元(每户保费400元,林农按350元实缴),以后年度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调整,从本级山核桃产业振兴财政预算中列支。托管经营主体保费采取先交后补的形式。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投保培训。国元保险公司自每年6月25日至7月25日期间,组织人员到各乡镇开展培训工作,宣导投保流程、注意事项、安全生产等要求,各乡镇组织镇村组人员参加。
  (二)保险资金收缴。每年7月25日至8月15日为投保时间,国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8月15日前完成所有收费工作。山核桃个体农户投保。自缴保费由所在行政村集中收缴,村组填报自缴保费到户清单(详见附件),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村汇总表加盖行政村公章),统一向国元保险公司投保,国元保险公司以行政村为单位承保出单,保单送达乡镇(复印件)及行政村(原件)保存。山核桃托管经营者投保,可以托管主体投保或者以其所托管农户分户投保,方式自选。
  五、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并结合“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信贷、担保、基金”等金融工具的联动。
  (二)林业部门。积极与国元保险公司对接山核桃种植情况、流转承包情况,确保新型经营主体能及时享受到政策保障。
  (三)有关乡(镇)。积极协助国元保险公司完成农户投保工作,督导好辖内行政村及时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并在用工之前组织完成投保农户的保费收缴及登记工作。对于已投保出险农户或主体要第一时间协助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现场查勘、理赔处理等有关工作。
  (四)国元保险公司。积极与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有关乡镇等有关单位对接,共同开展好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培训、防灾减损、承保、查勘、理赔等工作,指定专人对接服务。
  (五)保险监管部门。监督规范行业展业行为,严肃跨区域扰乱当地保险市场的行为。加大跨区域保险机构归属地监管部门的协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对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民生福祉重要作用。有关乡镇要将其纳入重点工作推进,与市直有关部门、经办保险机构形成工作合力。自投保工作开始起每2周统计工作情况,报市林业部门备案。
  (二)加强资金保障。将保障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保费政策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国元保险公司在完成承保工作后要及时对发生的保险责任内事故完成定损和资金拨付,及时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
  (三)加强政策宣传。市融媒体中心和有关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种植主体政策知晓度,提升参保积极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亮点,利用好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
  (四)加强风险防范。有关乡(镇)和国元保险公司要协同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减量服务,积极探索树上采摘人员安全防护设备等,创新服务方式最大化减少人员伤亡。

  附件:1. 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保险方案
  2. 山核桃种植个体农户投保信息登记表
  3. 山核桃种植托管经营主体投保信息登记表
  4. 山核桃用工保险承保进度表

  附件1

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保险方案

  一、保险品种、投保主体及保险责任
  (一)保险品种。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
  (二)投保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山核桃种植个体农户和山核桃托管经营主体。
  (三)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以户为单位的被保险人及雇佣的山核桃采摘务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山核桃采摘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期间,因非故意行为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对应的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自杀、他杀行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二、保险内容
  (一)个体农户采收政策性保险 (含树上和树下作业)
  1.保费:400元/户;(不记名,70周岁及以内);
  2.赔付金额:死亡伤残最高100万元/人,意外医疗10万元/人,住院津贴100元/天/人,每户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保险期限:每年7月25日开始投保,保险生效日期农户自定,期限两个月;
  4.如存在农户之间互换和托管山场的,投保时农户向保险公司提供村委会或乡镇林业部门证明。
  (二)托管经营主体保险(上树采收人员)
  1.保费:900元/人(实名,70周岁及以内);
  2.赔付金额:死亡伤残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意外医疗10万元/人,住院津贴100元/天/人;
  3.保险期限:每年7月25日开始投保,保险生效日期主体自定,期限两个月。
  (三)割草、挂网和采收等树下作业人员(个体农户和托管主体均可购买)
  1.保费:180元/人(实名,70周岁及以内);
  2.赔付金额:死亡伤残最高限额50万元/人,意外医疗5万元/人,住院津贴100元/天/人;
  3.保险期限:每年6月15日开始投保,保险生效日期投保人自定,期间两个月;
  4.可以购买两次。
  备注:2024年度托管经营主体保险补贴参照《关于印发〈宁国市山核桃产业振兴行动(一产)2024年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林长办〔2024〕12号)执行。
  三、保险事故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保险事故,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
  2.务农过程中因洪水、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
  3.务农过程中因乘坐农用三轮车、四轮车等交通工具造成意外伤害(不包括运输工具驾驶者);
  4.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
  5.务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
  6.务农过程中因中暑发生的医疗费用;
  7.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附件2


宁国市山核桃种植个体农户投保信息登记表



序号

投保农户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山核桃种植面积

预计雇用人数

备注



附件3


宁国市山核桃种植托管经营主体投保信息登记表



序号

投保经营主体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联系方式

流转面积

山核桃种植面积

预计雇用人数

备注



  附件4


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保险承保进度表


序号

乡镇

山核桃种植户数

参保户数

参保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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