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392/201911-00159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教体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2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教体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19年本)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我单位权责清单(2019年本)已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作为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权责清单。
2、行政奖励事项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研究公布。
3、未列入权责清单的行政规划事项,作为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附件:宁国市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2019年本)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
1、受理责任:义务教育学校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的申请,并向当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2、确认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经实际核查,对确需延缓入学的进行确认。 3、告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确认可以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告知其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 ,学校备案并告知其监护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未能明确告知延缓入学相关事宜造成严重后果的; 3.接受家长宴请、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发》第三章、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学历。 2、《教师资格条例》第四章、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3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
1、教体局收到校车服务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征求意见。 2、交通运输局和公安交警大队在3个工作日回复意见至教体局。 3、教体局自收到回复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资料送市校车办。 4、校车办在法定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并呈报市人民政府。 5、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校车办将校车使用许可文书或不予批准的说明送达市政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6、教体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校车服务公司申请人领取。 |
依法依规追究公安、交通运输、教体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
4 | 行政许可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及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学校管理、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批准行政许可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违反上述3点之一的,追究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应责任 |
5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颁发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取得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许可证后发生变化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全县性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2.对不符合举办全县性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全县性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全县性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6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占用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组织评审、论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准予批准的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的法规及依据批准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审核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7、在审核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实地考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颁发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对取得许可证后发生变化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并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 2.对不按要求定期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设施、体育器材进行桓验、检测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3.履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监督不到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和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组织2人以上人员进行调查。 3、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反事实及享受的权利。 4、处罚阶段责任:下发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责令改正或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违反上述7点之一的,追究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应责任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教师资格有关规定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才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0 | 行政处罚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和法定的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检查责任:义务教育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处置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对未能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进行处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按要求履行检查、监督责任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11 | 行政处罚 |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同行以及违规销售彩票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第560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由案件审理小组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辞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 | 其他权利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和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认定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认定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审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择优认定。 4、认定责任:按照方案程序进行最终认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存在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认定条件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
14 | 其他权利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1.受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制定上报,教育局受理备案材料;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教育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通知学校重新上报; 3.办结:审查通过存档备案,送达决定 4.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查不严的; 2.接受家长宴请、财物的; |
15 | 行政确认 |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组织评委会评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三级运动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给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荣誉奖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16 | 行政确认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组织评委会评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