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06-00066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6-11 16:1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部门和专家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 内容概述 问:保险品种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工作方案

  问:保险品种名称?
  答:山核桃用工人员保险。
  问:投保主体?
  答:山核桃种植个体农户( 70周岁及以内)和山核桃托管经营主体。  
  问:保费多少?
  答:400元/户  

  问:保险期限?

  答:每年7月25日开始投保,保险生效日期农户自定,期限两个月。

  问:投保时间?
  答:每年7月25日至8月15日。

  问:保险事故范围?

  答:1.山核桃采收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2.山核桃采收过程中因洪水、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3.山核桃采收过程中因乘坐农用三轮车、四轮车等交通工具造成意外伤害(不包括运输工具驾驶者);4.山核桃采收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5.山核桃采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6.山核桃采收过程中因中暑发生的医疗费用;7.山核桃采收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8.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问:赔付金额多少?

  答:死亡伤残最高100万元/人,意外医疗10万元/人,住院津贴100元/天/人,每户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问:哪些情况不予赔偿?
  答:保险期间内,以户为单位的被保险人及雇佣的山核桃采摘务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山核桃采摘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期间,因非故意行为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对应的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有证据证明存在故意自杀、他杀行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