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08-00023 组配分类 经验交流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8-20 09:5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的适格性问题,经验交流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内容概述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办理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键环节,更是推动政府透明化、规范化运作的重要手段。

【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在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办理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关键环节,更是推动政府透明化、规范化运作的重要手段。在依法行政框架下,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与裁决,不仅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检验,也是对公民知情权保障机制的实践考验。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某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信息。然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收到行政机关的正式答复,而是收到了发文机关署名和公章均为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此表示不满,遂于2024年2月4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过认真审查,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发文机关并非被申请人,而是某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非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答复主体资格。基于以上事实,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三、以案释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主体的适格性问题。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必须首先判断自己是否是处理该信息的适当机构。如果是,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或公开;如果不是,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申请途径或机构,这样可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案的处理结果也提醒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启示与思考

  本案例不仅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实践的一次具体剖析,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法治化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和推动。通过此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面临的挑战和责任,以及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和实践,一方面,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不搞变通,不走弯路,以此推动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公正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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