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409-00013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1 10: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责任事项及追责情形 | 内容概述 |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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