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893G/202403-0004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01 17:3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通知公告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经信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优化评价体系,经研究,对《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宁办发〔2023〕3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一、调整部分“评价指标权重”。 |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进一步优化评价体系,经研究,对《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宁办发〔2023〕3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部分“评价指标权重”。将原规上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指标中“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数”删除,相关指标及权重调整为“亩均税收45分、亩均销售收入25分、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15分、单位能耗税收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
二、调整部分“赋分规则”。在保持原有“加分项”内容及累计总分值不变的基础上,一是新增“当年每新增1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原申请地在本市),加2分;二是新增“企业进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的,得0.2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0.2分。”
三、关于评价范围的补充说明。属于过渡期和免评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参与评价。如选择参与评价,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至亩均办。
四、关于评及数据来源的补充说明价指标解释。自2023年度开始,省税务局在系统平台中单独设置了“亩均效益评价模块”,采集和反馈全省企业税收、营收等数据,所运用的统计口径与《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宁办发〔2023〕3号)不完全一致。为便于全省统一开展评价工作,暂以省税务局“亩均税收查询模块”中导出的信息为评价数据来源。在往后年度的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其他。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宁办发〔2023〕3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调整内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