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409-00037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09:3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 内容概述 | 一、值班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
一、值班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不得迟到、早退、中途脱岗。
二、仪容仪表整洁,佩戴工作牌,接待时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
三、对当事人的咨询有问必答、不得推诿,解答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四、解答时,应从以下三方面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并在咨询登记本的答复内容中有所体现。
1、分析所咨询事项的法律关系,解释事项所涉及的法条;
2、告知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渠道;
3、告知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若把握不准,请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回答)。
五、详细填写咨询登记本,书写整齐、规范,不得以“无法答复”、“无法解决”、“建议上访”等表述进行答复。纸质记录和系统登记同步。
六、应熟知法律援助条件(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及申请流程。
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办理。
八、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做好详细记录,并负责限期告知,或告知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给予解答。
九、接待中发现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项、重大紧急事项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中心工作人员报告,并给予协助处理,必要时层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十、接待法律咨询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涉及执业利益冲突或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值班律师应当主动回避并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十一、接待咨询严禁收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严禁私自留存联系方式给咨询人,严禁暗示、指向、推荐具体法律服务机构或具体法律服务人员。
十二、临时离开座位,须放去向牌。
十三、值班期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和视频,不得在工作岗位接听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吃东西、聊天、瘫靠椅背。若需要接听私人电话,可到后台接听。
十四、若临时有事不能按时值班的,不得私自叫人顶班,应提前一天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由中心协调其他律师值班。
十五、值班期间应自觉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