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1703-00013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发文日期 | 2017-11-23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解读,其他解读 |
信息来源 | 发改委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解读 | 内容概述 |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解读 |
到2020年,全市建成一批市级特色小镇,各县市区建成一批县级特色小镇,从符合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中选择一批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
市级特色小镇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扣除商品住宅项目和公建类房地产开发投资,下同),县(市、区)级特色小镇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总投资的1/3;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特色小镇,建设期限可放宽到5年,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60%,第一年投资不少于总投资的1/5。
1.加强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市级特色小镇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用地。同时,结合“多规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市级特色小镇建设用地有序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对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且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特色小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和县(市、区)按照8:2配套比例给予保障。
2.加大财政奖补。按照先建后补“报账”模式,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的专项资助基金(一期),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区)要对获得市级专项资助的特色小镇,按照市与区1:2、市与县(市)1:3的比例配套资助。每个特色小镇年度获得专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市、县(市、区)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第4-5年返还50%。
3.创新融资支持。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重点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加强与市级特色小镇项目对接,鼓励其与特色小镇相关投资主体、其他社会投资机构合作新设基金,加大对特色小镇相关项目的投入力度。支持各县(市、区)整合各类资源建立特色小镇建设专项引导基金,鼓励运用PPP模式推动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特色小镇的培育创建。
4.支持项目申报。将市级特色小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市重点项目库,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支持的项目,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帮助小镇内企业或项目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荣誉、品牌。
5.搭建各类平台。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期内建设的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建期内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分别给予补助25万元和30万元。对市级特色小镇内为服务特色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1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制定专门的扶持政策。
6.增强人才支撑。特色小镇引进的各类人才优先享受市各项人才政策,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增强人才智力保障。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
7.推进环境整治。用好现有的政策资源,积极推进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应达到美丽乡村AA级或景区3A级以上标准,旅游类特色小镇应达到4A级以上景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