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管理办法》(宁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青龙湾水域安全管理,提高对船舶及浮动设施的管理有效性,切实保护水环境,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结合青龙湾水域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满3年。市青龙湾管委会根据《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要求,采用网上公示、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对《办法》进行全面、科学评估,相关情况如下:
一、评估背景
(一)实施背景及意义
1.《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的管理,通过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程序及法律责任,有效增强了水上安全监管,预防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青龙湾水域安全管理水平。
2.《办法》的制定对强化了对水环境保护,通过法律责任的明确,增加了对水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明确了各方职责,提升执行效果。
(二)实施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船舶准入及管理”“浮动设施准入及管理”“航行与作业”“救助及事故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个章节,共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适用范围、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的管理原则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章“船舶准入及管理”,规定了本办法船舶的定义及其准入等内容;
第三章“浮动设施准入及管理”,规定了本办法浮动设施的定义及其准入等内容;
第四章“航行与作业”,强调了船舶航行作业时的注意事项与禁止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救助及事故处理”,明确了在青龙湾水域发生船舶及浮动设施遇险和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强调了对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生效时间。
(三)评估要求与目的
《办法》自2021年6月1日实行以来已满三年,为了准确评估《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深入开展评估工作,以便对政策措施、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
二、评估工作概况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委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工作,从建立组织、制定方案、形成报告三个方面入手,确保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组织。我委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市青龙湾管委会相关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青龙湾管委会综合管理科、综合执法队、安监办工作人员,库区乡镇(街道)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群众代表各1名、法律顾问1名。
(二)制定方案。我委印发了《<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工作方案》,对评估内容、评估步骤进行规范。在评估过程中,我委通过调查问卷开展专项调查,共收集调查问卷100份,召开座谈会2次,收集反馈的问题和建议5条。
1.公开征集意见
评估工作组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意见,同时在库区各乡镇、街道公示栏张贴公告,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使评估结果更加公正、客观。
2.座谈调研
为了全面获取第一手信息,听取库区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群众代表等人的意见,评估工作组组织召开2场专题座谈会。第一场座谈会由青龙湾管委会牵头,邀请库区乡镇分管同志参加,主要针对《办法》实施的效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办法》具体条款的合理性进行讨论与交流;第二场参会人员是库区部分群众代表、库区水上执法工作人员,会议主要围绕《办法》的绩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充分交流与讨论。座谈会上收集的意见为评估工作组的调查和研究提供了方向,也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问卷调查
为了充分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广泛听取相关意见,了解《办法》所涉及的主体对《办法》实施效果的意见反馈及立法层面上的建议,评估工作组设计了调查问卷,问卷中统计得出的各项数据是评估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次问卷调查主要发放对象是库区乡镇的工作人员与船舶使用者,其中发放问卷100份,回收100份,回收率100%。
4.论证评估
为了对已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可行分析,市青龙湾管委会邀请法律顾问,会同评估工作组共同审核报告,从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议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三)形成报告。在开展专项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以及走访库区群众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广泛收集评估信息,对已收集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开展实施效果系统评价,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对策,形成实施后评估报告。
1.初步论证和报告起草
在收集完所有的统计数据、意见和建议后,评估工作组开展了内部讨论,对评估报告的起草、评估结果的立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拟定了初步方案。
2.报告正式形成
2024年10月10日,评估工作组邀请了法律顾问参加《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论证工作。评估工作组听取了法律顾问对于评估报告初稿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完成了评估报告。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1.制定主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宁国市人民政府负责青龙湾水域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青龙湾水域资源,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宁国市人民政府作为《办法》的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合法。
2.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办法》按照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所有规定程序,于2021年6月1日起印发施行,《办法》的立法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
对《办法》的合理性评估,主要是通过文本分析与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评估工作组经调研后发现,《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青龙湾水域安全管理,从船舶及浮动设施的准入与管理、航行与作业、救助及事故、监督检查等方面多环节进行了规定,通过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办法》的具体规定均较为必要、合理,基本符合制定时的客观需要,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三)可操作性评估
对《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研究《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办法》从准入到航行作业、事故处置、监督检查,分环节对船舶及浮动设施加强监管,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办法》总体上是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
(四)完善性评估
《办法》分为“总则”“船舶准入及管理”“浮动设施准入及管理”“航行与作业”“救助及事故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个章节,共五十六条。明确了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的管理原则、办法适用的主体、管理规则、约束机制监督检查等,着重从源头管理,加强青龙湾水域水上安全,保障水域环境卫生,整体完善性较好。
(五)规范性评估
通过法律法规检索收集、对比,评估工作组认为,《办法》用语规范、条文表述准确,未出现影响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的情况。因此《办法》具有规范性。
(六)绩效性评估
《办法》实施以来,青龙湾管委会联合库区乡镇、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开展水上漂浮物、浮排等浮动设施清理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明显;2024年5月起联合库区乡镇开展乡镇自用船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排青龙湾水域乡镇自用船数量、船主信息等具体情况,做好自用船的登记与上牌工作,完善船舶台账管理,以《办法》为抓手,清理不合规船只。《办法》的实施使得水上执法拥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大大推进了库区环境整治,青龙湾水上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船舶管理逐渐趋于规范,水库水质保持良好趋优。
四、后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组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完善性、规范性、绩效性进行分析与评估,认为《办法》规定比较合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实施效果显著,《办法》仍有继续施行的必要。
五、下一步建议
(一)齐抓共管。青龙湾水域面积大、形势复杂,管理船舶及浮动设施需要相关机构或部门及库区乡镇、街道与社会公众等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共同管理,需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落实主体责任。
(二)加强宣传。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利用微信公众号、社区公告、培训班等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增强船主及库区周边居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可以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活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三)监管创新。积极探索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监管,以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例如借助无人机、生态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对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同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强协同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由于青龙湾水域面积大、船舶及浮动设施多,《办法》的落实仍需持续推进,内容仍需扩展优化,执法抓手仍然有限,因此,建议在《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管理办法》五年期满时予以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