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9337/201808-00046 | 组配分类 | 专项资金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01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管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查处违法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查处违法建设奖惩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办发〔2013〕45号)和《关于印发宁国市拆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15〕12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00万元;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每年各缴纳20万元查违工作保证金;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人每年各缴纳1万元查违工作保证金;
(四)城管局每年缴纳20万元查违工作保证金;
(五)城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人每年各缴纳1万元查违工作保证金;局班子其他成员每人每年各缴纳0.8万元查违工作保证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奖惩标准
(一)查违工作年度考核由市政府督办室、城管局、规划局对相关办事处进行季度和年终考核,并汇总年度考核成绩,考核奖惩按以下标准执行:
全年综合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返还单位保证金,奖励保证金的100%,并以90分为基点,每增加1分按保证金的2%给予奖励;返还个人保证金的全额,奖励个人保证金的100%,并以90分为基点,每增加1分按个人保证金的5%给予奖励。
全年综合考核85分以上(含85分)的单位,返还单位保证金,奖励保证金的80%,并以85分为基点,每增加1分按保证金的2%给予奖励;返还个人保证金的全额,奖励个人保证金的80%,并以85分为基点,每增加1分按个人保证金的5%给予奖励。
全年综合考核80分(含80分)以上的单位,返还单位保证金,并以80分为基点,每增加1分按保证金的1%给予奖励;返还个人保证金的全额,并以80分为基点,每增加1分按个人保证金的5%给予奖励。
全年综合考核80分以下的单位,全额扣除单位、个人保证金。
市直单位年度考核被评为查处违法建设先进个人的,奖励1000元。
因任职或分管工作调整,个人奖励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分配。村组、社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考核并兑现奖惩。
各街道办事处的奖励资金,用于查违、拆违的各项经费开支不低于40%,用于奖励的部分不超过60%。
城管局的奖励资金,用于查违、拆违的各项经费开支不低于40%,用于奖励的部分不超过60%。
(二)相关街道办事处完成当年存量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任务的,按照1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未完成当年存量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任务的,不予奖励。
(三)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奖励,按照调查摸底工作有效摸排数,以30元/户标准予以奖励。
(四)有奖举报奖励指举报人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或城管部门举报未曾记录的新建违法建设,经城管部门查证属实,奖励第一举报人。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违法建设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500元;违法建设面积在50—100平方米以内的,奖励800元;违法建设面积在100—300平方米以内的,奖励1000元;违法建设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200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查违工作保证金缴入市查处违法建设非税收入专户,市财政将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查违工作保证金一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该年度专项资金盈余,可用于冲抵下年度预算资金。当年度专项资金不足,结转下一年度兑付。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查违工作考核奖励及拆除存量违法建设工作奖励,由市政府督办室、城管局、规划局组织考核,每季度安排一名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参加考核。城管局查违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督办室、规划局组织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的元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经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组审核并经公示5日无异议,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兑现奖惩。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奖励,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城管局)在拆违专项行动调查摸底工作结束一个月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组审核并经公示5日无异议,提请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兑现奖惩。有奖举报奖励由市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城管局)审批列支,每年报市拆违专项行动领导组备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受奖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支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