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9337/201903-00009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06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其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新闻发布解读】宁国市城管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新闻发布会实录 | 内容概述 |
发布会主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发布单位:市城管局
发布会时间:2019年3月1日15:00
发布会地点:市政府会议中心6号会议室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通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情况
新闻发布会出席人员:市城管局副局长柯贤俊、环卫处主任朱勇、环卫处副主任刘永奎,主持人胡起。
出席媒体:宁国广播电视台、今日宁国、宁国政府网、宁国社区论坛。
新闻发布会议程:市城管局副局长柯贤俊通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情况,并答记者提问。
一、市城管局副局长柯贤俊通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我市于2009年4月印发《宁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宁政[2009]53号),对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城区环卫作业经费,专款专用。经过城管局近十年以来的努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虽然已逐步规范、收费额度也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但其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征收方式亟待改革。一是收费成本过高。城管局自行聘请及委托代收的共有14名收费员。每年收费员工资福利待遇加其他材料、服装、宣传、集中清缴等收费总成本高达54.8万元,占年度300万元收费总额的18.3%。二是收费难度太大。拒缴、辱骂收费人员、甚至殴打现象时有发生。不少的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沿街商铺及部分市民以种种借口拖欠、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三是费源流失较多。14名收费人员,要对城区数百家企事业单位、数千家沿街商铺及数万家无物业管理的住家户,逐一上门收费,又受限于每天下午6:00至7:30的最佳收费时间,全年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至少要遗漏掉30%-40%,造成了大量费源的流失。四是极易滋生腐败现象。人工上门收缴,监管难以到位,很难保证不会出现收“人情费、关系费”,甚至不收费、乱收费或者收费不开票等情况。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参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自2018年5月份起,逐步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城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收支、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基础调研和价格论证。城管局、物价局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及12月6日,两次组织社会各界、相关单位及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召开了座谈会。2019年1月7日,由市政府办组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唐海宾副市长主持召开了改革工作调度会。根据三次会议意见,经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改革后的收费标准。2019年1月18日,通过《今日宁国》、宁国论坛、政府信息公开网、城管公众微信号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2019年2月15日,市政府颁发《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9]2号),2019年2月18日,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商[2019]2号),明确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及收费标准。
改革后的收费方式简便、有效、易操作,根据生产、生活特点的一般规律,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将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难度和收费成本,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和收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持续良性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创造更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维护广大市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根本利益。
二、答记者问
记者问: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征收方式改革有哪些法律依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柯贤俊答:(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利于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垃圾污染环境、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卫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有利于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征收城市生活垃规处理费和征收方式改革法律依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4、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
5、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目标和原则:以补充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的阶段性目标。按照“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记者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采取哪种计征方式?请给我们简单阐述一下新的计征方式?
朱勇答:(一)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
(二)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城市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记者问: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以及征收对象?征收方式改革后,物业公司收缴居民的物业管理费时是否重复收费?是否考虑到社会贫困人群征收问题?
刘永奎答:(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对象:按生产、生活特点的一般规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用水、行政用水、经营性用水、特种用水及工业生产用水五大类;细分为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机关部队医院研及事业单位、餐饮业、一般经营业、集贸市场、洗浴及足浴、洗车业、游泳馆以及工业生产单位,共10小类。
(二)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在《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即24元/户/年),不会发生重复收费的问题。
(三)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对城市低保及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记者问:征收方式改革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主体是谁?为何借助供水平台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如何处理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
朱勇答:(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主体: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委托市水务公司(深圳水务)代收;使用自备水源及其他未发生用水的,由市城管局自行征收。
(二)1、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提出“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水消费者用水量的多少与垃圾处理收费挂钩,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收”。2、从外地经验看,利用供水公共收费平台进行收费,方便市民缴费,减少征收环节,简便易行、快捷、收取率高,实现资源共享。
(三)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