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486344515H/201712-000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1-02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权责清单,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宁国市商务局2017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内容概述

宁国市商务局2017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对餐饮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对洗染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商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7、执行阶段责任: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超过30日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商务部委托16家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商贸函〔2007〕2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十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同意登记的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企业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权力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同意登记的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企业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
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
1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同意登记的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企业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 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洗染经营者备案 其他权力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同意登记的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企业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3、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作出备案决定的;4、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在备案中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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