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8514493N/201403-00002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4-03-27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关于宁国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调整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特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扶助金标准
一般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将享受110—145元的扶助金(2013年开始发放220-290元扶助金,即翻番提标;2014年开始发放270元、340元扶助金),即3240元(子女伤残)、4080元(子女死亡无子女))。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宁国市确认的并发症特扶对象都是按照200元/月发放的,即二级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