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93N/201605-00048 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发布机构 南山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6-05-31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具备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信息来源 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具备的条件 内容概述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具备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该具备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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