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结算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
80%
,地方财政负担
20%
;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50%
;东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
20%
,地方财政负担
80%
。
在保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国家结算标准
240
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国家结算标准
240
元的部分,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财政应负担资金。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照
“
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
”
原则下达。
年初按各地上年度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含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各地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差额资金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多拨资金分别用于抵顶当年中央和地方预拨资金;少拨资金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试点专项资金于每年
6
月
30
日以前下达,地方财政应在
7
月
31
日前将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试点专项资金结算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二)定点服务机构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核实服务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
(三)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