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8514493N/202108-00107 | 组配分类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1-08-04 10:42 |
发布文号 | 财发【2018】302号 | 关键词 |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其他 |
信息名称 | 【政策与标准】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政策与标准】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省农委、省林业厅、水利厅、供销社、农垦局、监狱局、戒毒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省级与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债务已全部结清。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上下级之间以及与项目借款单位之间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
2、有关市、县(区)财政农发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划转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国有股权的通知》(财发〔2016〕1637号)有关要求和财政部财发〔201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对参股经营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问效,并于每年2月底前以市为单位报送上年度参股经营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报账。在财政部未出台新的报账实施办法前,各地各有关单位继续执行现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