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3014637M/201801-0005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汪溪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7-08-3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动态管理,公共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汪溪街道办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汪溪街道权力清单和为民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 内容概述 | 汪溪街道权力清单和为民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
为了规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关于做好2017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宁编【2017】31号)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动态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街道各部门、各二级机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管理制度。以宁国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作为核定、调整各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
二、调整原则
行政权力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三、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和变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2、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3、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4、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2、上级政府依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3、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4、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且相关职权依据没有指定具体管理层级的;
5、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
1、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2、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3、行政权力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4、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四、调整方式
(一)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予以公布。
(二)出现需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而行政机关未按时申请的,市法制办、编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五、监督机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法制办、编办反映。
(二)市法制办、编办对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六、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县法制办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