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3014637M/201301-00901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汪溪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3-01-17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 内容概述 |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鸡达三级以上);
(二)扶助金标准:不同类型的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将享受110~145元的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