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1410-0002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4-10-28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新增全程代理事项基本信息表(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内容概述 |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行使依据等情况说明 |
新增全程代理事项基本信息表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事项属性 |
承诺件 |
行使依据 |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办理主体 |
市国土局 |
受理条件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表(附80坐标系宗地图纸2张);3、宁国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表(或宁国市农民住房建设审批表)一份(原件);4、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工作日 |
收费及依据标准 |
皖价费(2011)111号文件,工本费5元。 |
办理部门 |
宁墩国土所 |
办理地点 |
宁墩国土所 |
联系电话 |
0563-4632111 |
监督电话 |
0563-466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