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1707-00090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8-08 00:00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公共服务清单
信息来源 中溪镇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中溪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中溪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中溪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 开展“11·9”全国消防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咨询:党政办公室接受群众咨询,开放各级消防站供群众参观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培训:深入社区、农村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提升群众灭火逃生能力。

(三)社会化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曝光火灾隐患,报道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个人或集体,呼吁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

六、服务时限

每年11月9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0563-4674110

2.灭火救援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五、服务流程

(一)灭火救援任务接受:根据群众报警需求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命令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组织救援: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针对具体灭火救援任务类型,调集组织适当规模人员力量及物资开展灭火救援。

六、服务时限

根据需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0563-4674110

3.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先情况调研,再组织培训,其次实地知道,最后事后监督检查。

七、办理时限

按需要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0563-4674110

  1. 爱心圆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上报“栋梁工程·光彩助学·圆梦大学”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名单的通知》(宣团字〔2016〕14号)。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为2016年度新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军事类等免除学费类高校录取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下岗职工家庭或人均收入接近或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接近或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残疾证,鉴别残疾种类证明);

5、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

6、家庭多人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

7、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团委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四、服务流程

现场申请(办公地点:人民政府团委办公室)。

流程:申请→审核→申报→公示。

五、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于2016年7月20日之前到镇团委申请,镇团委于7月20日报送至团县委办公室。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团委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37

  1. 组织公民献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献血年龄:

1、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哪种情况暂时不能献血:

2、女性月经前后三天及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患有任何一种疾病或自我感觉身体不适及服药期间;

4、半个月内拔牙或接受其他小手术者;

5、做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气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6、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量为四百毫升或三百毫升,两次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献血前注意:

7、献血前2-3日内避免大量饮酒;

8、切忌空腹献血,提倡清淡的饮食;

9、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士兵证等)参加献血。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组织宣传:各单位及村(居)委会;

2.具体开展:公民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七、咨询方式

党政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64

6.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出“减少灾害风险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灾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登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周期间,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主题活动,重点以《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应急避险知识宣传为主。

(二)做好防灾减灾日活动的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对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以及防灾减灾经验做法等进行宣传报道,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服务时限

每年四月至五月

七、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1.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1. 指导协助督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宣城市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协助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指导、协助申请;

(二)制定演练方案: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助指导申请单位制定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三)预演: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助指导申请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预演;

(四)修订演练方案: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助指导申请单位根据预演情况修订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五)组织演练:申请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9.组织开展地震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 根据工作计划服务地震应急预案;
  2.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3.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现实情况,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将征地补偿方案在乡镇政府工作网站及各村的公告栏予以公布。

(二)选取群众代表,召开群众会议,听取群众意见,综合群众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群众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路办

电话:0563-2209005

11.建设、维护公用路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二、承办机构

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镇域内居住的居民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到村(居)委员会或镇社会事务办申请;

(二)受理:镇公路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三)审核:镇公路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察看并进行设计。

(四)办结: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

七、服务时限

根据设计要求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路办

电话:0563-2209005

12.物业服务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可以向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投诉。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管理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承办机构

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四、申请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物业服务。

五、申报材料

物业服务合同

六、办事流程

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到实地予以核实。若情况属实,则应与物业部门取得联系,将群众的情况反馈给物业部门,并要求物业部门及时处理。同时,乡镇政府部门要做好后续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党政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64

  1. 公布村庄、集镇规划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二、承办机构

规划分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根据上级机构批准的建设规划,在乡镇及各村公告栏处予以公布。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规划分局

电话:0563-2209019

  1. 加强道路保护,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承办机构

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一)首先加强交通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针对乡村道路地形复杂、通行能力较低、交通安全保护措施薄弱等特点,该大队增派警力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对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的路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积极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其次加强交通秩序整治,净化交通环境。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不留盲区死角,大队在农村道路的重点路段增设检查点,对过往的短途客运车辆、面包车进行检查,对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三)再次加强部门联合协作,形成共同管理。该大队充分发挥乡镇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站、村交通违法劝导点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农村道路、农村车辆的管理,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加大对无牌无证、农用车违法载人、面包车超员等重点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

(四)最后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大队结合春运宣传工作,借助各类传统文化活动开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农村大喇叭等多种途径,向广大农村群众讲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

七、服务时限

长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路办

电话:0563-

  1. 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及公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二、承办机构

规划分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一)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乡镇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路部门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所所及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规划分局

电话:0563-220919

  1.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二、承办机构

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一)、广泛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负责对本镇农村公路的领导和养护管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文件精神,召开各行政负责人及公路养护人员会议,布置本街道农村公路年度工作。

(三)、建立镇、村公路养护机制,实行多元化养护模式,负责签订农村道路养护合同。

(四)、按照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

(五)、做好本街道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工作。

(六)、负责或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按上级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

(七)、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用好、用足农村公路补助资金。

(八)、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和路政管理工作。

七、服务时限

长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路办

电话:0563-2209005

  1.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农路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接到协助申请;

(二)组织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农路办

电话:0563-2209005

  1.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镇内家庭农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五、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七)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各村推荐申报;

(三)农业技术推广站进行审核后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1. 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工程。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1〕122号):市农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市公布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七)被评为上年或当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各村推荐申报;

(三)农业技术推广站进行审核后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1.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申报材料

换发、补发申请一份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农村居民先向村委会及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受理:农业技术推广站根据申请内容向县级相应科室请求帮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1.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

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环保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内容

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

五、服务流程

(一)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村提出具体要求。

(二)实施:在镇街道进行环保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活动;各村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六、办理时限

4-6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环保分局

电话:0563-2209031

  1.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承办机构

环保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镇域内居民

五、申报材料

  1.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村(居)委员会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堪察;

4.实施:组织安排人员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七、咨询方式

环保分局

电话:0563-2209031

  1.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2.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三十)开展宣传教育和检查。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与参与,使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二、承办机构

环保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流程

(一)编制宣传方案:经济发展办公室编制宣传方案,选择宣传形式,如节能宣传周、公益节能宣传、墙改知识竞赛、墙改政策宣贯等。

(二)准备宣传资料:辖区内墙办准备宣传画册、知识问卷、政策答疑等形式的宣传资料向公众发放。

(三)举办宣传活动:经济发展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宣传活动预告,定时定点举办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环保分局

电话:0563-2209031

  1.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首次确定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通过各类安全宣传咨询服务、安全执法检查等活动,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传播安全知识,提升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基础。

(五)《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安〔2016〕4号):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六)《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宣传期间在集镇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搭建咨询台,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开展安全小型生产文艺演出;开通咨询平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开展用人单位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服务时间

6月16日上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电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37

25.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关于同意在市安监局综合安全监管科加挂“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的批复》(宣编〔2013〕37号)主要职责: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职责。

二、承办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37

26.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28号)(二)内部管理事项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实施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本镇辖区内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过程)、金属冶炼(生产过程)发生的下列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等。

(二)超出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三)根据上级指示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五、服务流程

按照《宣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37

  1. 大型宗教活动安全保障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一)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六)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二)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三)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五)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六)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办事流程

(一)成立监督指导组。包括公安、交警、消防、林业、卫生、防疫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指导组,对整个宗教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二)周密部署,制订预案。加强安全防火,做好场所预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同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工作,活动前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在活动期间,严格要求安全保卫组做好消防安全出口和确保活动群众能够及时疏散。

(三)做好最后的卫生和清理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28.出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宗教场所法人

四、服务流程

  1. 对拟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点进行调查;
  2. 符合规划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29.出具宗教教师资格个人品行情况证明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宗教院校老师

四、服务流程

免费开放图书室、报刊室、电子阅览室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30.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一)在辖区内的各个村镇公告栏张贴禁毒图片,并通过发放宣传单和走访的形式,提升辖区内居民的禁毒意和禁种意识。

(二)在辖区内安排禁毒宣传片的滚动播放。

七、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安排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31.协助查处传销行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一)接到协助申请;

(二)组织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1.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第六条: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健身: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着力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有效扩大增量资源,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建设县级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社区(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特定条件。

五、服务流程

省体育局发布通知—县市区教体局统一审查—上报市教体局--市教体局符合要求的列入当年计划一-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查下发通知--全市统筹安排--。

六、服务时间

正常工作日时间

七、服务时限

以每年年初计划文件为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33.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特定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 ;

(二)受理:社会发展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向县级相应科室请求提供帮助。

六、服务时间

正常工作日时间

七、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34.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满足活动身体健康标准的个人。

五、服务流程

下发活动通知--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参加--在活动时间内参加比赛--活动总结。

六、服务时限

活动时间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或按照具体活动需要

八、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1.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宣传月准备: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确定宣传月活动内容、形式、方案等,并做好准备工作。

(二)民族团结宣传:按照宣传月活动方案落实各项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团结。

六、服务时限

每年9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综治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24

  1. 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第四条(四)款: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党政办公室协同卫计委及红十字会通过宣传单页、走访等形式深入群众当中,向他们宣传艾滋病的相关知识以及怎样预防艾滋病。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安排。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送戏进万村”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乡镇、行政村负责做好活动宣传、提供演出场地、观众组织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活动方案,提前通知村“两委”进行活动宣传、选择演出场地、组织观众;现场查看演出场地,排除安全隐患;协助维护演出现场秩序,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38.文化馆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依据所需服务类型提供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直接进馆阅读即可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39.农家书屋运行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加强对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
  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号):加强对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
  3. 《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生办〔2016〕1号):结合本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不少于100册(张)、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维护的农家书屋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

图书分类摆放并明确标记,做好各类统计,清点和登记;

建立相关台帐及记录表格并及时记录;

新书及时消点,验收,上架,借阅归还的图书及时上架;

严格借阅手续,按规定时间开放农家书屋;

发现图书损坏或者遗失,依据有关规定收取赔偿;

做好破旧图书的修补工作;

保持图书馆清洁卫生,防火,防盗,防尘,防晒,防虫,防潮;

定期组织读书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

七、办理时限

需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40.科学文化知识普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根据群众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班。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2209039

41.组织指导文化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组织协调小组安排好组织协调的人员,安排好各自的职责,召开动员大会,讲清活动的意义与目的,准备好场地器材,做好各种保障服务,严格活动规则,保证活动过程顺利进行。

五、办理时限

根据需要

六、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42.配送公共文化资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镇文化站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将县图书馆图书及时配送到各村农家书屋。

七、办理时限

根据配送时间及时送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43.图书报刊借阅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图书报刊借阅凭有效身份证或读者证。

六、服务流程

凭读者证免费借阅图书。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44.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读者证。

六、服务流程

办理读者证-登录乡镇综合文化站-选取服务类型-获取服务。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45.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修缮帮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二、承办机构

文化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

五、服务流程

由文物的使用人、负责人对文物进行修缮、保养

六、申报材料

文物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需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站

电话:0563-4674101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保健费

发放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申办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四、申请条件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地的居民

五、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

(4)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非本地管理对象,还应提供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受理地乡镇计生办现场办理,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受理乡镇计生办审核办证。(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本乡镇以外的: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户籍在我县,拟离开我县,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

六、服务流程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1)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2)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本乡镇以外的。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需要户籍地乡镇办理婚育证明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48.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育龄夫妇免费发放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49.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五、申报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3张;司法公正或者收养登记(针对抱养人群)。

六、服务流程

1、摸底调查、本人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

3、乡级审核、公示;

4、县级全面复核、公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50.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四、申请条件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经审核后,将每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资金一次性打卡至对象一卡通账户。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划怀孕夫妇

四、申请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有生育意愿的夫妇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通知参检夫妇带身份证,并告知注意事项

2、村或镇计生工作人员带领参检夫妇前往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

3、领取评估报告单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52.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圆梦行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的,准备再生育,且生育有困难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再生育治疗的病例、医保报销后的发票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53.计生困难家庭大病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实行计划生育,因大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原则上要求各类保险报销后,自己所花的金额不低于2万元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本人近照,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例、出院小结、医院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区)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54.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确定联系人,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2、在重要节假日开展探视慰问活动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意见(泾卫计办〔2016〕169号)

对于2016年1月1日以来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期内生育已婚育龄妇女对象,仅限于2015年2月以来依法生育后不再符合再生育多孩条件的对象。落实上环(皮埋)的,每例奖励400元;落实结扎的,每例奖励500元,其中剖腹产同时结扎、双女户绝育户、一孩双胞胎、一孩残疾、再婚家庭落实结扎手术的,每例奖励1000元。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合法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我县,按省统计口径由我县建立业务档纳入诚信服务管理的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对象。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经镇村审核上报之后,由县财政拨款打卡至对象一卡通账户。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卫生计生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 接受卫生计生相关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回复。公布卫生计生相关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提供电话、平台咨询服务。对群众需要办理事项给予协调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对育龄人群上门宣传政策、给予指导;

2、发放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单、宣传品,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计生政策;

4、开展生理卫生教育讲座;

5、公布举报电话结束群众的投诉、咨询,并给予登记和及时回复。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我地的流动人口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时给予指导;

2、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3、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确需实行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向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街道级社区、中心)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出具。对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经审核后,乡镇街道(中心)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医学意见书中认为可以终止妊娠;

符合政策可以生育的育龄妇女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医学意见书或者病例单(针对需开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对象)

六、服务流程

即办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婚育情况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我地管辖区的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六、服务流程

居民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人口基金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困难家庭:近年来实行计划生育,因病、因残、因意外等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家庭

贫困母亲:近年来实行计划生育,因病、因残、因意外等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独双女户或者单亲家庭的贫困母亲

大学生救助:该年度新考入国家计划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对口单招),符合下列条件的:

(1)计划生育独、双女户困难家庭的女孩;

(2)单亲特困和因重大疾病,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五、申报材料

困难家庭: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一寸免冠照3张、一卡通账号

贫困母亲: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一寸免冠照3张、一卡通账号

大学生救助: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一寸免冠照3张、大学录取通知书、一卡通账号

六、服务流程

困难家庭:1、本人申请

2、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贫困母亲:1、本人申请

2、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大学生救助:1、本人申请

2、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伤残(依法鉴定为伤残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家庭困难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伤残证或者死亡证明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经村镇两级乡镇两级评议初审后并张榜公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62.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贫困妇女

四、申请条件

近年来实行计划生育,因病、因残、因意外等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独双女户或者单亲家庭的贫困母亲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一寸免冠照3张、一卡通账号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63.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卡,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卡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初次生育或第二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妻

四、申请条件

生育第一和第二的小孩的夫妇

五、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婚夫妇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法院判决书或<医学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夫妇双方或一方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

(4)出生后补办的,需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申请二孩,需要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单位(单位或者社区)出具停发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退回。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受理地乡镇计生办现场办理,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受理乡镇计生办审核办理, 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内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建档发卡,如事实清楚,可现场发卡。

(2)对于一方户籍在本乡镇内,另一方户籍在本乡镇以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卡(或建档发卡),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卡。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卡。

属于省外管理的,受理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卡。

(3)对于双方户籍均在本乡镇外的

首先应属于本乡镇流入人口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卡。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卡。

双方户籍均在外省的,受理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卡。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64.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四、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农村地区;被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证明书;申请者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

2、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65.恢复生育手术费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恢复生育手术受术者

四、申请条件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生育证;恢复生育手术的发票

六、服务流程

携带所需材料来计生办开具手术报告单,即可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手术;或者将发票交给计生办,经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对象本人。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已婚育龄妇女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孕情随访

2、怀孕对象,每个月进行一次孕情随访,实时掌握对象怀孕情况,告知注意事项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由乡镇计生办为其做孕环检检查;

2、由乡镇计生办通过流管平台向其管理地发送检查结果;

3、通过其管理地回复信息比对一致即可。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

  1.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

和工龄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1、现为安徽省户籍。

2、曾受聘在县或乡镇(公社)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

3、曾受聘在县或乡镇(公社)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兽医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

4、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业“三老”人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四、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2014年7月15日前)。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各类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农业“三老”人员工龄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3、申请人承诺书。

4、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5、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6、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7、证明身份及工龄原始证明材料的原件。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复印件。

9、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用于申请表)。

(二)初审公示(2014年7月22日前)。乡镇认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在乡镇、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辖区内农业“三老”人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农业“三老”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工龄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审核公示(2014年8月上旬)。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乡镇、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若发现材料不全的,反馈乡镇调查核实,补全材料。

(四)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随时申报随时认定。如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申请认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69.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1、现为安徽省户籍。

2、曾受聘在县或乡镇(公社)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兽医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业“三老”人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四、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2014年7月15日前)。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各类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农业“三老”人员工龄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3、申请人承诺书。

4、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5、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6、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7、证明身份及工龄原始证明材料的原件。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复印件。

9、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用于申请表)。

(二)初审公示(2014年7月22日前)。乡镇认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在乡镇、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辖区内农业“三老”人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农业“三老”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工龄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审核公示(2014年8月上旬)。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乡镇、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若发现材料不全的,反馈乡镇调查核实,补全材料。

(四)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随时申报随时认定。如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申请认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70.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八条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1、现为安徽省户籍。

2、曾受聘在县或乡镇(公社)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

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业“三老”人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四、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2014年7月15日前)。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各类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农业“三老”人员工龄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

3、申请人承诺书。

4、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5、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6、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7、证明身份及工龄原始证明材料的原件。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复印件。

9、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用于申请表)。

(二)初审公示(2014年7月22日前)。乡镇认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在乡镇、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辖区内农业“三老”人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农业“三老”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工龄补助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审核公示(2014年8月上旬)。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乡镇、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若发现材料不全的,反馈乡镇调查核实,补全材料。

(四)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随时申报随时认定。如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申请认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71.特色种养业扶贫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 《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扶贫对象

四、申请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申报材料

申请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各村推荐申报;

(三)农业技术推广站、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上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0563-4676682

经济发展办公室

0563-2209037

72.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监测调整、认定和评选工作的通知》(皖农产办函〔2016〕3号)“七、有关事项:(一)各市须于2016年3月28日前完成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调整、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认定、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审核和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工作。”

(二)《关于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宣农产办〔2015〕3号)第二条新增替补龙头企业考核申报“替补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重点在近两年来成长速度快、规模较大、体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企业中申报认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条件:在宣城市内正式注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含招商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产业牵动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优先考虑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年销售产值(营销额)达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业企业

四、服务流程

农业技术推广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予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征求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综合评审通过后给予公示,公示无异议进行认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73.县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推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2. 《关于开展2015年宣城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评选活动的通知》(宣农办〔2015〕 139号)“一、推荐要求与方式:由各县市区农委牵头组织,以省级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示范企业、农家乐为重点,区内著名旅游景点为节点,民俗村、美好乡村为点缀,组合成1-2日行程、富有地方特色的精品线路,并填写《2015宣城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荐表》(见附件)。精品线路基本要求:1、要有一个明确名称和主题;2、有与本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线路名称及主题相一致的景点、景区和服务内容;3、突出地方特色;4、以专项旅游线路为主;5、有明确的线路安排。”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休闲农业经营主体

四、申报条件

从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法人或组织

五、申报材料

  1. 法人、社会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到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
  2. 受理:农业技术推广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
  3. 初审:农业技术推广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 转报:上报县农委审核。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63-4676682

74.提供良种选育和生产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对稳定的良种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种植企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受理:农业技术推广站根据申请内容向县级相应科室请求提供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1.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畜禽养殖企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农业技术推广站;

(二)受理:农业技术推广站根据申请内容向县级相应科室请求提供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76.动物疫病防治的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技术等推广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77.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安排,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电话:0563—2209037

  1.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

二、承办机构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首诊医生发现传染病并上报—隔离治疗病人—寻找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检—针对性消杀灭—应急接种及卫生宣传。

七、咨询方式

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63-4676682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农民自愿到村居购买后由镇工作人员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农合缴费系统。每年的元月开始享受农合政策。

七、办理时限

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 新农合报销(含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6年统筹补偿方案》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新农合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

五、申报材料

1、大病保险报销申请单;

2、出院证明;

3、出院发票;

4、已报补的住院补偿单。

六、服务流程

1、在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

2、在未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办理大病保险结报。参合年度单次住院或者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在办理新农合报销的同时办理大病保险结报,报销程序同新农合报销程序。

七、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规划分局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材料

《宣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抗震技术指导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同县、市住建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技术规范等进行抗震技术指导,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规划分局

电话:0563-2209019

  1. 高龄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宣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宣政〔2012〕l7号)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户口在本镇

五、申报材料

2寸近期彩色照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农商行卡;填写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本人申请→村(社区)乡镇(街道办)民政所审核→民政局审批→民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每年5月份申请,每年10月份集中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老年人优待证代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张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可由乡、镇统一代办理。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60周岁以上公民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1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六、办事流程

受理申请,定期到县民政局代为办理,通知申请人领证或由村委会转交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地工资标准的老人。

五、申报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和由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科出具的低保、低收入证明,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1)自费服务申请对象直接到社区助老服务站填写《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约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费用。

(2)服务补贴申请对象应接受经济状况审核,提交下列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和由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科出具的低保、低收入证明,填写《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2、评估

评估员应当上门对服务补贴申请对象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达、应及时准确地填写评估信息、完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社区助老服务站。

3、审批

社区助老服务社应对符合服务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后,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发放《不予以服务补贴告知书》。申请人如对告知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复检评估。

4、服务确认

社区助老站应根据核准的服务补贴金额和老年人的实际服务需求,确定服务内容,发放服务费。

5、服务提供

社区助老服务站应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浴、助行、助医等服务内容。

七、办理时限

即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 服务对象

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残疾证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居民户口簿;

3.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身份证;

5.惠民直达惠民直达“一卡通”复印件。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由居民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

2.受理:村居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审核工作,每月统一申报到镇民政所;

3.审核:镇民政所审核确认;

4.转报:上报县民政局核准。

七、服务时限

每月15号之前申报,次月开始发放补贴;15号之后申报,第三个月开始发放补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农村五保供养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四、申请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入户调查,然后进行民主评议;如无异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村民无异议,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村委会收到审批决定后应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如无异议,从次月起享受五保待遇。(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我县上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支出60%确定。)

六、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照片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优字〔2011〕109号)精神规定,政策实施的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每年11月份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受理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照片、退伍证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已享受补助

五、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已享受补助

六、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照片、退伍证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90.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优字〔2011〕109号)精神规定,政策实施的对象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籍退役士兵

四、申请条件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每年11月份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受理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照片、退伍证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91.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

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文件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烈士子女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6.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有关登记审核表;

7.惠民直达“一卡通”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在村(居)委会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

3.受理:镇镇民政办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4.复核登记:复核并登记;

5.转报:上报县民政局审查。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9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申报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四)盖有地方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五)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证明;

(六)乡镇(街道)书面报告;

(七)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八)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

(九)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六)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相关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93.义务兵家属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

优待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

四、申请条件

2015年及2016年入伍的现役军人家属、民政所在册重点优抚对象

五、服务流程

武装部及民政所在册人员

六、申报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优抚对象困难补助、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照片、优抚证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将材料送至村委会;

(二)村委会初步审核后报送乡镇民政所;

(三)乡镇民政所将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1〕113号):“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省里每年均下达计划,为年度例行工作)”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市民政局下发通知;

(二)各县通知乡镇上报参加短期疗养的疗养人员花名册;

(三)市光荣院对优抚对象开展健康体检;

(四)体检合格后,入住市光荣院。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五十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

(二)定期走访慰问;

(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一卡通、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残疾证、医疗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农合报补单、出院记录、本人申请、照片、收入情况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将所需材料送至民政所;

(二)乡镇民政所初步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病患材料送至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申请、入户调查表

五、服务流程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统一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00.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

四、服务流程

本村村务公开公示栏查阅、乡镇民政所现场咨询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01.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三、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四、服务流程

本村村务公开公示栏查阅、乡镇民政所现场咨询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02.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流程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服务时限

即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03.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

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贫困白内障患者

四、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残联审批。

五、办理时限

每年3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本镇贫困精神残疾人,并正在进行药物治疗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一卡通、买药发票、医院病历

六、服务流程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七、服务时限

每年三四月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象

登记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贫困残疾儿童

四、服务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乡镇民政所初步审核后将材料送至县残联,具体审核结果由县残联出具、公示。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携带村委会开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到乡镇民政所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家庭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享受原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民政所向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报送,民政局审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体检材料,县区民政部门认定重点优抚对象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或村(居)委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入住申请;

(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复审;

(三)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市民政局授权市光荣院进行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入住对象填写《宣城市重点优抚对象入住市光荣院申请审批表》,并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和承诺书。不符合休养条件的下达不予入院通知书,不予入院。。

六、服务时限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实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报材料

村委会开具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五、服务流程

本人携带村委会开具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及户口本到民政所办理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

分配、使用情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服务对象可在县民政局网站查询;

(二)可电话或当面服务。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出“减少灾害风险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灾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登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周期间,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主题活动,重点以《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应急避险知识宣传为主。

(二)做好防灾减灾日活动的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对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以及防灾减灾经验做法等进行宣传报道,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服务时限

每年四月至五月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第四条,第一款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四、申报材料

留守儿童家庭成员登记表

五、服务流程

各村对本村内留守儿童展开摸底调查,将留守儿童花名册及留守儿童家庭成员情况登记表上报民政所;民政所将留守儿童信息录入民政部留守儿童系统,完善留守儿童信息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

装配辅助器具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七、其他规定(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2. 《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一)补助对象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各乡镇持证的听力残疾人或下肢残疾人

四、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发票

五、服务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报送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将申报材料送至县残联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申报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三)村委会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将所需材料送至乡镇民政所;

(二)乡镇民政所上报至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送至县级教育部门。

六、服务时限

开学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

四、办理材料

五、服务流程

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优抚对象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医院开具证明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将所需材料送至村委会,村委会统一报送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出具书面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六、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

四、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照片、残疾证、农合报补单、医疗发票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将材料送至村委会;

(二)村委会初步审核后报送乡镇民政所;

(三)乡镇民政所将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老年人

四、服务流程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五、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

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

四、申请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予以先行救助。

六、服务流程

(一)登记:求助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救助站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进行登记。

(二)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第六条 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第七条 组织农户投保时,组织单位应填写投保清单提交保险公司,并将投保清单导入核心业务系统。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房屋结构类型和面积、是否属于三类人群(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险起期、保险止期、银行账号(农户“一卡通”账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当年新增或退出的参保农户信息要作出说明并予以公示。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库区农户

四、服务流程

村级统一登记农户房屋结构、房屋间数、户主信息,汇总后上报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对接。灾害发生后,村委会将受灾房屋信息报送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联系保险公司上门取证理赔。

五、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2209043

  1. 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人员

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城居保和被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四、申请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布置开展。

五、申报材料

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到认证机构办理。

六、服务流程

长居异地人员:

(一)经办科室对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异地居住人员信息整理上传至《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

(二)经办科室邮寄《安徽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三)退休人员收到认证表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保部门认证。

本地居住人员:

经办科室对本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整理,并交给居住社区通过开展退管活动、上门慰问、电话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七、办理时限

全年,资料齐全,随到随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2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申请条件

本地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报材料

《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

六、服务流程

  1.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2张,照片1张到村或社区填写《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月底前将《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给县居保中心。
  3. 县居保中心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参保条件进行复核。如复核与初审的信息不一致,查明原因,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回镇人社所所。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县经办机构将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银行分类送市经办机构。
  4. 县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银行,办理缴费存折。存折通过乡镇人社所,发给参保人员。

七、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2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信息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四、申请条件

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且需要变更信息的参保人

五、申报材料

基础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表(一式两份)

关键信息变更: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折原件和变更表(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先去社区申请办理在由社区工作人员上报材料到镇人社所

七、办理时限

到社区即可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2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五、申报材料

  1. 注销人员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 死亡人员: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3. 失踪人员: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
  4. 出国定居人员: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5. 参加职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6.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材料和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携相关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2.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3.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4. 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报区人社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5. 县人社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居保中心;
  6. 县城乡居保中心对注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系统进行注销审批,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和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七、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兑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与内控、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四、申请条件

一是年满60岁;二是按规定参保缴费;三是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

五、申报材料

申请城乡居保待遇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户主和本人页复印件(一式两份)和两寸彩照两张

六、服务流程

先去社区申请办理在由社区工作人员上报材料到镇人社所

七、办理时限

每月15号之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2. 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2016〕2号)第四条: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权益告知活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内容告知本人。经办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员可直接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XX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附件5);村(居)委会应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四、申请条件

所有参加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五、申报材料

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姓名

六、服务流程

直接到社区域乡镇人社部门网上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2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2007〕52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资金审核和资金征缴关。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1.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

2.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3. 农业户口;

4. 在被征地时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

五、申报材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六、服务流程

  1. 各村(居)应在征地后6个月内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格,填写《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对象审查表》、《符合保障条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附征地协议和征地花名册。
  2. 具有被征地农民保障资格的农民,自愿参保,到户口所在地和社区填写《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村居公示7天,无异议上报所在乡镇人社所。  
  3. 所在乡镇人社所审核无异议上报县居保中心,审核无异议参保。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类: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分为三档:一档为3000元,二档为6000元,三档为10000元。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2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兑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2007〕52号):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资金审核和资金征缴关。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按规定参保缴费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

六、服务流程

需要办理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到龄领取待遇手续。

七、办理时限

每月15号之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四、申请条件

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缴费不连续的参保人

五、申报材料

泾县城乡居保补缴表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七、办理时限

每月9号之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1.就业登记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三章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新招录员工的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

  1. 《就业失业登记证》;
  2. 新招录人员花名册;
  3. 劳动合同。

(二)个人:

  1. 《就业失业登记证》;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
  3. 灵活就业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

  1. 申请。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乡镇公共(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2. 办理。乡镇公共(人才)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后,为用人单位新招录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二)个人:

  1. 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就业登记;
  2. 办理。社区(村)受理审核后,为申请人办理就业登记。

六、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且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2.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申报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携带申请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领取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

(二)受理。社区(村)对申请人资料受理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审核;

(三)审核。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四)审批。区(县)对街道(乡镇)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在《登记证》上打印相关失业信息。

六、办理时限

需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3.社会保障卡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职工、居民群众

四、申请条件

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申报材料

《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交验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提供1张近期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六、服务流程

首次批量发卡后的无卡人员采取零星申领方式,由申领人直接到人社局社保卡服务窗口办理。办理手续如下:

1.填写《宣城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2.交验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

3.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居住证;

4.提供1张近期1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5.缴纳制卡工本费(首次申领免费)。

业务受理单位经办人须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完整,最后在申领表相应的位置盖章确认。卡片制作完成后,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卡服务窗口领取。

七、办理时限

办理好社会保障卡半年或者一年领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缴纳制卡工本费(首次申领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4.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

四、申请条件

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是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三是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员

五是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六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填写五张《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和附加材料(具体材料根据各人情况而定)

六、服务流程

一是每月1-20日,社区受理申请、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

二是21-27日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交乡镇人社所提出初审意见鉴定盖章。

七、办理时限

每月1-2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5.就业救助与就业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失业登记人员

五、申报材料

  1. 《就业失业登记证》;
  2. 身份证复印件;
  3. “4050”人员具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材料。
  4. 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 低收入家庭人员:户口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6. 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7.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材料,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到镇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
  2. 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 审核:镇社会事务办审核材料;
  4. 转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参保对象身份证、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到村(居)委会申请;

2.受理:村、居委会登记造册,录入参保电脑系统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未成年人:一是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少儿、待出生婴儿个人缴费150元

二是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140元

成年人:一是一般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0元

二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90元

三是“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0元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7.《就业失业登记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

四、申请条件

凡在劳动力年龄内的所有人员(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五、申报材料

《就业失业证》申领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两张两寸彩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到镇人社所申请办理,录入系统;

2.受理:到人社局办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8.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

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戒毒人员

四、服务流程

  1. 申请:戒毒康复人员向镇社保所申请参加政策性补贴培训;
  2. 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39.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

四、服务流程

  1. 申请:残疾人向镇社会事务办申请;
  2. 受理: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 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4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9〕115 号)精神:第七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六条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108元/月、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上述人员补贴标准为180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10元/月、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城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申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申报人员窗口申请→代理机构初审材料、暂收《就业失业登记证》→代理机构于当期申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县人社部门复核→代理机构按预定时间领回《就业失业登记证》→补贴资金由人社部门拨付到中心账户→代理机构收到资金到账通知后通知开户银行发放补贴资金→申报人员凭收条领回《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申报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二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申报时段“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农商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6、低保人员另须提供《低保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七、办理时限

每年1、4、7、10月份的1-10日(节假日除外)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41.公共就业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第三十一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失业登记人员

五、申报材料

  1. 《就业失业登记证》;
  2. 身份证复印件;
  3. “4050”人员具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材料。
  4. 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 低收入家庭人员:户口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6. 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7.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材料,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到镇社保所提出申请;
  2. 受理:收到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3. 审核:镇社保所审核材料;
  4. 转报: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42.组织农民参加新型农民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生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新型农民培训实施办法:各市、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和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对项目县、项目县对培训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承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服务对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新型职业农民

四、服务流程

根据上级安排,及时通知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培训

根据上级安排,通知各村做好宣传,动员村民积极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联系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安排培训时间和主题,收集参训学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照片,汇总交至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培训事宜,人社所负责监督实施。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咨询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电话:0563-2209030

  1. 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7.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演习,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每年一至两次在辖区适当地域演练。

五、办理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44.汛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响应县级及以上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

五、服务流程

(一)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二)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汛情通告》。

六、服务时限

汛情来临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45.旱情通告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二)《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响应县级及以上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

五、服务流程

(一)镇水利水保站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抗旱工作,发布《旱情通告》,由本级水利水保站负责人审核。

(二)电台、报社、报纸等新闻单位公开报道《旱情通告》,由上级机关负责审核。

六、服务时限

旱情来临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46.防汛、抗旱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3.2.3洪水灾害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区域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湖泊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2.6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掌握实时旱情和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响应县级及以上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

五、服务流程

(一)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或进入紧急抗旱期;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47.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

“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对个人、法人、社会组织普及水法规,并接受有关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

五、服务流程

(一)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统一部署以及市水务局政策法规科,安排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水法宣传教育计划,上报站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二)组织辖区水利水保站的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服务;

(三)利用单位门户网站,开办专栏,并配合报纸广播,开展水利普法宣传。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48.集中供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到村(居)委员会申请;

(二)村(居)委员会报告镇政府;

(三)镇政府联系水厂集中供水。

五、服务时限

根据国家农饮项目具体实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300元/户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49.病险水库加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六、(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乡(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乡(镇)政府。”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有水库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病险水库加固报告;

(二)政府书面报告县水务局;

(三)现场堪察设计;

(四)公开招标;

(五)组织实施病险水库加固工程。

五、服务时限

按设计时间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50.防洪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制定本镇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开展防洪知识宣传;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51.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的审核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应当及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补偿金额公布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2.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区内居民的水毁损失情况,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核查(汇总)表》、《蓄滞洪区居民财产损失补偿(汇总申报)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第二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补偿方案,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乡(镇)人民政府据此逐户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具体补偿金额张榜公布5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补偿凭证,区内居民持补偿凭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补偿金。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蓄滞洪区内居民

四、服务流程

(一)及时登记、核查蓄滞洪区内居民损失情况,并予以核实。

(二)根据补偿政策,依据居民的损失情况,核实补偿金额。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52.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

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1.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以下简称居民财产)逐户进行登记,并填写水利部制定的《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汇总)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蓄滞洪区内居民

四、服务流程

根据村民的上报做好记录工作,并且做好相应的核实工作。并由乡镇政府(街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张榜公布。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53.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设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根据对各饮用水源地标志的排查和梳理结果,设立相应的保护区界标、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及保护区宣传牌三种。

(二)做好后期的维护和保护工作。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54.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公民

四、服务流程

  1. 早部署。及时将强降雨信息下通知到辖区内的群众和基层水库管理单位,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一律取消双休,迅速到岗到位,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掌握情况,排查隐患,现场督促指导防汛工作,并将灾情积极上报。
  2. 及时调度。密切关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路段和雨情、水情和灾情,紧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地质灾害点、旅游景点防汛度汛安全,切实做好河流低洼易淹区、水库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强化应急值守,及时报告汛期和灾情。
  3. 迅速行动。乡镇领导及工作人员纷纷驻守联系村组指导抗洪救灾,积极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55.组织开展抗旱工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水利水保站要加强抗旱水源调度,按照抗旱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抗旱会议。沿江、沿河地区抓住有水可引的有利条件,引、提、拦多措并举,做好沿线抗旱用水。

(二)农业部门要加强田间技术指导,帮助农民做好抗旱播种、查苗补苗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三)通过新闻媒体,引导群众节约用水,挖掘节水潜力,提高用水安全和用水效率。

(四)水利水保站应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把解决群众生活用水放在首位,优先保证群众生活用水。一旦发生水源枯竭、饮水无保障的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应急送水,确保群众有水喝。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 节水抗旱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计划,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做好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材料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二、承办机构

水利水保站

三、服务对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出资方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1. 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材料;
  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3.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出资方向水利水保站;

(二)受理:水利水保站根据申请内容向县级相应科室请求帮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水利水保站

电话:0563-2209017

  1.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单页等各种渠道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电话:0563-4674012

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0563-2209037

159.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本镇林业工作站办理认证申请;

(二)受理:林业工作站受理后进行审核;

(三)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工作站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

电话:0563-4674012

160.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森林防火相关知识普及率低,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不强。

五、服务流程

通过报纸、网络、宣传单页等各种渠道加大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

电话:0563-4674012

161.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全文)
  2. 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活动的通知》(林改发〔2011〕2号)(全文)
  3. 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服务流程

(一)培育壮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和竞争力。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在林业综合开发项目、林业贴息贷款、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等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二)在已有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中好中选优,重点培养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三)认真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对公益性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四)加强基层林业站建设,保障人员和物资配备,充分发挥其林业公共服务职能。

五、服务时限

长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

电话:0563-4674012

162.宣传和组织植树造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每年植树节前,镇林业站组织各村(居)委员会开展植树造林。

五、服务时限

植树造林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

电话:0563-4674012

163.林业技术培训、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作用。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健全林业推广和服务体系,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要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的技术知识,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保证质量。
  2.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总则: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3. 《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为辖区内居民提供营造林技术。主要包括:造林规划设计、造林验收、主要造林树种生产技术。

(二)林业政策法规培训。主要包括: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木材经营加工管理、野生动物管理等内容。

(三)森林消防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主要森林消防器械的使用和维护、森林火灾紧急情况处置等。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

电话:0563-4674012

164.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做好对社会化防治的指导,积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积极的政策支持。
  2.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3.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加强预测预报,增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科学性。

(二)突出重点,科学抓好森林病虫害除治工作。镇林业站要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

(三)加强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控工作。一旦确认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要立即启动应急实施方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蔓延。

(四)加强检疫工作,严格控制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

(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水平。

五、服务时限

长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

电话:0563-4674012

165.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受委托发放及公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二、承办机构

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当场对申报材料审查作出处理,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林业局。

(二)县林业局审核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种苗造林补助。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林业工作站

电话: 0563-4674012

  1. 发布城市规划区外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根据上级机构批准的总体规划,在乡镇及各村公告栏处予以公布。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0563-4674022

  1.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二、承办机构

国土资源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办事流程

(一)对辖区内耕地质量差的土地做一个完整的调查和记录。并让乡镇国土所的专家分析其原因。

(二)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尽快的对质量差的土地实施整理。

(三)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正确使用耕地的意识,改善其方式方法。

七、服务时限

长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国土资源管理所

电话:0563-4674022

  1.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 五项重点中第(十九)提出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及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卫卫生事件处理能力。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第四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第(十四)条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开展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项目。

3、《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新生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幼秘〔2016〕379号)各级卫计委与民政,妇联等多部门联系,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服用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育龄妇女

五、服务流程

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卫生院妇产科领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落实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及信息管理服务。

五、服务时限

全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妇女儿童

四、申请条件

孕妇和0-6岁儿童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孕产妇:孕前准备—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

0-6岁儿童:出院后一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9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6月龄—4岁—5岁—6岁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5100580

  1. 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和传染病

防治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疫情现场—初步调查---采取措施控制蔓延—系统流行病学调查—总结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乡村医生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乡村医生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开展村医培训申请书,培训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下发培训通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在培训时间内参加培训后考试--活动总结。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预防接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0-6周岁儿童

五、申报材料

儿童预防接种证

六、服务流程

1、建档,确立接种对象;

2、通知儿童监护人;

3、实施预防接种;

4、留观30分钟。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由居民到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服务,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并进行健康指导。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健康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卫妇社发〔2005〕11号):(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法律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运行机制。……(六)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为农民送医药、送知识。加强农村流动人口和乡镇企业工人就业前健康教育培训。结合农村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大力普及农村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改善农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状况。至2010年试点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6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50%。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提高与加强村民的健康水平,提高预防疾病与保健能力

五、申报材料

开展健康教育申请书、器材等

六、服务流程

下发活动通知--按照规定时间报名参加--在活动时间内参加竞答--活动总结。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孕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本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孕前准备—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5100580

  1.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 精神分裂症;2.双相情感障碍;3.偏执性精神病(或心境障碍);4.分裂情感障碍;5.癫痫所致情感障碍6.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

五、申报材料

  1. 村医发现上述六种情况的对象,报告卫生院,由卫生院纳入管理;
  2. 由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等相关材料,由卫生院纳入管理。

六、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做一次年检,病情稳定的对象,每年随访4次;病情不稳定的对象,每年随访8次。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674005

178.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感兴趣即可申请

五、申请材料

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申请

六、服务流程

(一)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内容;

(二)协调组织社会组织或普法志愿者;

(三)印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七、服务时间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司法所

电话:0563-2209024179.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志愿参加法制宣传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内容;

(二)与县人大、县委宣传部联合印发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组织县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间

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

电话:0563-2209024180.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省人大内司工委、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意见》(皖人常字内司[2009]2号)精神,市人大内司工委、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每年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感兴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服务流程

(一)确定每年“江淮普法行”活动内容;

(二)与县人大、县委宣传部联合印发开展“江淮普法行”活动的通知;

(三)协调组织司法所单位人员普法志愿者参加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活动计划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

电话:0563-2209024181.“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线上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提出申请;线下到司法所申请;

(二)受理:司法所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受理;

(三)核实:司法所审核申请材料,协调相关牵头单位开展组织、开展活动;

(四)通知:司法所配合牵头单位将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等相关信息发送给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

电话:0563-2209024

  1.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已获证食品经营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

(二)未有违法违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三)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四)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 个体工商户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五、申报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 受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 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换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五、申报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原有证(照)遗失的,需提供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向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2. 受理: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相关材料予以受理审核。
  3. 发放: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 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申请检验的参数在快检项目范围内

五、申报材料

委托样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样品及相关身份证明资料;

(二)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三)客户取走检验报告。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阅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按规定。

五、申报材料

按规定。

六、服务流程

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现场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详见《泾县2017年食品安全宣传周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90.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请条件

个人(公民)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机构递交文字材料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3. 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 调查或检测鉴定;
  3. 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92.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

二、 受理单位

消费者协会分会

三、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 服务条件

五、 申报材料

六、 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七、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八、 服务时限

每年一次。

九、 咨询方式

消费者协会分会

  1.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食品安全保障要求,食品安全保障任务由相应的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主动开展

六、服务时限

按照计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4676363

194.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宣传日活动

一、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五、服务流程

(一)现场受理法人及个人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投诉;

(二)现场解答法人及个人提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的问题;

(三)现场宣传《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办法》、“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及相关法律法规。

现场宣传、解答,如现场受理投诉举报,于60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市场监管所

电话:0563-54676363

  1. 交警护学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七条第(二)项: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内范围内应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

二、承办机构

交管中队、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及家长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的治安、交通复杂路段,设置“护学岗”,开展指挥、疏导交通和维护交通秩序,全力确保学生上学、放学的道路交通安全。

六、服务时限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上下学时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

电话:0563-4674110

交警中队

电话:0563-4674122

  1. 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安全教育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二、承办单位

派出所、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师生

四、服务条件

由各中、小学幼儿园与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沟通协商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课”宣讲。

五、服务流程

根据双发商定讲课时间与讲课内容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精心准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课”宣讲。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司法所:0563-2209024

  1. 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凭居民户口簿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时。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当场办结。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时。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出具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办案单位案件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当场办结。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接处警记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事发地派出所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当场办结。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时。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203.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或提供公民个人基本信息。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派出所办理申请。

2.受理:派出所受理后审核。

3.发放:派出所立即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二、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二、受理单位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有关事项的公民

四、服务条件

按照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派出所窗口办理申请,户籍民警受理后立即审核。

2.发放:派出所户籍窗口开具相应证明。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当场办结。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新生儿重名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查询并告知。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五、申报材料

有关部门或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工作证件

六、服务流程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持申报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七、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已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

  1. 关注并进入微信公众号“安徽治安在线”。
  2. 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身份证申办进度”进入。
  3. 输入受理号、验证码,点击查询,查看该受理号当前办证的进度情况。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国外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申报对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

三、承办机构

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 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
  3. 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持外国护照的婴儿除外。
  4.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申报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对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内没有人像信息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有照片的旁证材料加以证明。如: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等材料。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当场予以采像、采集指纹。
  3. 办结:30工作日之内辖区派出所发证,加快的15个工作日(省公安制证中心按申请人指定的收件地址)邮寄至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加快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皖价费(2004)346号。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20元,补办40元,加快的由邮政部门收取邮寄费用。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居住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实施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提供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培训机构、救助站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培训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法定程序

  1. 申请,本人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 受理,所属派出所社区民警对申报事项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3. 审核,派出所对审查结果进行审核。
  4. 审批,县(区)治安大队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5. 办结

六、办理时限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申请条件

公民

三、申请材料

1、申报立户登记的,直接签发;

2、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重新签发;

3、遗失的,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申报;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申请材料

公民

四、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七、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二、实施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家庭立户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九条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 《房地产权证》;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分配的公房、公租房、廉租房,需出具申请人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者发放的房屋使用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因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未备案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集体户需填写《设立集体户成批表》,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单位集体立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1. 单位书面申请
  2. 拟迁入人员身份证
  3. 户口协管员身份证
  4. 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5. 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学生集体立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二、法定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向属地派出所申请学校集体户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院校

四、申请材料

  1. 单位书面申请
  2. 拟迁入人员身份证
  3. 户口协管员身份证
  4. 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5. 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 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社区集体立户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

四、申请材料

  1. 单位书面申请
  2. 拟迁入人员身份证
  3. 户口协管员身份证
  4. 集体宿舍房屋产权或合法租住房屋合同(企业单位分户需提供)
  5. 引进人才证明或毕业报到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立户需要提供)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分户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 结婚证;
  4. 申请人《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村(居)委会出具分家析产及居住情况证明并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分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2、首次免费,补办6元。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国内出生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五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庭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六条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高校学生子女申请材料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高校学生集体户户籍证明,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现役军人子女申请材料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父母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公民死亡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承办机构

派出所

四、申报材料

  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 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3. 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 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 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户口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1.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用证明;

2、接收、录用单位出具证明;

3、本人及随迁配偶、子女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1.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 户口簿
  3. 身份证
  4. 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5. 成年子女未婚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直系亲属户口迁移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直接办理。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五、申报材料

  1. 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七、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2、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九、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购房户口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
  2. 房地产权证》(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证明);《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
  3.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出具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2、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八、联系电话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迁移至当地。其他城市的迁移政策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条件

务工户口迁入。

五、申报材料

  1. 本人申请;
  2.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满一年);
  3. 人社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
  4.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社区民警签署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七、办理时限

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办理不收费,补办收费2元。

九、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条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申请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申请材料

1、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2、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审核:户籍民警对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申请材料

  1. 就业报到证、毕业(肄业)证明,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凭学校相关文件原件
  2. 集体户口簿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市级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审批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大中专学生

四、申请材料

  1. 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原居民户口簿;

(3)户口迁移证;

(4)跨年度需出具未婚证明(本人是集体户口的不需要出具此项证明)。

  1.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我市(现就业地)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单位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人才落户办理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四、申请材料

  1. 本人申请;
  2. 市级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3. 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不需要此证明);被申请人超过法定婚龄未结婚的需要出具未婚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立户登记,手续齐全,当即办理。

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离婚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离婚一方户口应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户办大厅)可以将其户口挂靠社区(行政村)集体户。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问题,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按法院判决结果,随抚养权人办理户口迁移。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1.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 户口簿;
  3. 身份证;
  4. 亲属关系证明;
  5. 离婚证明;
  6. 本市无住房证明(市产权登记处出具)。

五、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2元;根据皖价费〔1995〕01号收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231、户主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1. 户口簿上的现户主和想变更户主双方本人来所。
  2. 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变更户主证明。
  3. 户口簿、双方身份证。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232、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1.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 相关证明材料
  3. 户口簿
  4. 身份证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本人持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2. 受理、审查:民警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3. 办结:条件符合,当场办结

六、办理时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审核(审批) 。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材料

  1.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 相关证明材料;
  3. 户口簿;
  4. 身份证 。

五、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 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

四、法定条件

应征入伍的自然人。

五、申报材料

  1. 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
  2.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七、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退出现役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退出现役军人。

四、申报材料

  1. 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 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3. 安置地派出所与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出国(境)定居、加入外籍人员注销户口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籍人员

四、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2、出入境部门注销户口通知书;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条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 华侨回国定居证;
  2. 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 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四、申请条件

1、持定居证件和使用

2、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获得准回内地定居的公民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经审批,30日内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持定居证件

2、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经审批,予以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四、申请材料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定居地亲属居民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首次免费,补办6元;根据皖价费〔1998〕79号收费。

七、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外国人入籍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

2、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经审批,30日内予以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人员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

3、原户口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4、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及户主同意落户书。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户籍民警核查申请材料

3、办结: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已撤销死亡判决的公民

四、申请材料

撤销宣告判决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 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书面申请;
  2. 原居民户口簿;
  3.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五、法定程序

1、 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审批;

4、办结: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六、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联系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异地办理身份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居民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谐警民关系,市局决定自6月1日起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范围内跨辖区居住、就业、就学的人员,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丢失的,可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到就近户籍派出所(或户办大厅)提出异地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领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2、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审核。

3、发放:派出所受理后办理,普通证件三十个工作日发放、快证十个工作日发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普通证件三十个工作日、快证十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2.《关于深化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通知》(皖公治安〔2014〕25号):进一步深化便民利民措施,以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为工作目的,对急需用证的群众,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送达到户付费业务。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自愿办理

五、申报材料

现场填写投递信息: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收件地址,并签字确定自愿办理。

六、服务流程

  1. 在派出所服务窗口,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自愿办理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业务,登记表填写投递信息等项目。
  2. 制证中心根据相关速递信息,分类制作。
  3. 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根据投递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将制作好的证件直接投递到户,并收取费用。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安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由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收取。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户口登记政策咨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本)》第六十九条 ……(二)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和省公安厅统一格式的户政服务监督板,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开通微博、QQ、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的咨询、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公安网站及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各类户口登记的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人咨询后,应当场予以答复。对疑难问题,应当记录完整,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请示上级公安机关,主动联系予以解答。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1.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二、承办机构

派出所、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生活无着落、无依无靠需救助的。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民警及时送救助机构。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服务时限

当场办结。

九、咨询方式

派出所:0563-4674110

民政所:0563-22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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