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1609-00054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6-09-27 00:00 |
发布文号 | 宁卫计办〔2016〕1号 | 关键词 | 2016年 计划生育奖扶 民生工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关于做好2016年计划生育奖扶及民生工程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关于做好2016年计划生育奖扶及民生工程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
为扎实有序做好2016年计划生育奖扶及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享尽享”,根据省、宣城市及我市民生工程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2016年计划生育奖扶及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内容有:1、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确认的条件和扶助金标准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文件执行。如奖扶金标准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2、“半边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文件执行;奖扶金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文件执行。
3、奖扶扩面。资格确认条件和奖扶金标准按照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面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标工作的通知》(宁人口字〔2013〕91号)文件执行。
三、计划生育民生工程的项目、条件和扶助金标准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文件执行;扶助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4〕55号)文件执行。如扶助金标准有变动,按新标准执行。
(2)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资格确认条件和扶助金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计划生育奖扶及民生工程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
2、健全机制。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计划生育奖扶及民生工程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指导计生办、村(居)严格操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注重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人人明白,个个知晓,做到实施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标准公开透明,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监督参与。
4、把准关口。要严把“四关”,一是宣传关,二是资格确认关,三是责任关,四是发放关。坚持谁调查登记谁负责,谁取证谁负责,谁审核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杜绝在执行程序上的走过场现象,在资格审查上重点把握户籍性质、出生时间、婚育史及相关证据,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5、严格责任。把计划生育奖扶及民生工程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和经办员的责任。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