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1803-00051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04-02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政府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 |
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宁国市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办法(或方案),现就2017年计生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读如下:
一、问: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问:关于“女方年满49周岁”是怎么解释的?
答:年龄计算,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再婚的也是按照女方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做规定。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需满49周岁。符合扶助条件,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三、问扶助对象确认程序是怎样的?
答: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问:关于本市计生家庭特扶制度提标政策是怎样的?
答:自2015年起,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特扶对象(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暂不纳入),其享受的特扶金按照国家标准城乡统一提标。我市2017年提标为60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