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2X0/201807-00004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01-09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墩镇、政务服务、办理,公共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宁墩镇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宁墩镇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户籍在我市,拟离开我市,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
育龄妇女。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
六、服务流程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街道的。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
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街道,另一方户籍在本街道以外的。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属于省内对方管
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
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属于外省
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
对于未婚育龄妇女:需要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婚育证明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0563-4630163
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卡,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卡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初次生育或第二次生育且在孕期内的夫妻
四、申请条件
生育第一和第二的小孩的夫妇
五、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再婚夫妇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法院判决书或<医学死亡证明书>(死亡证)或乡级及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3)夫妇双方或一方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
(4)出生后补办的,需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申请二孩,需要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单位(单位或者社区)出具停发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退回。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受理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现场办理,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办理, 双方户籍均在本街道的, 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收齐全部资料后(下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建档发卡,如事实清楚,可现场发卡。
(1)对于一方户籍在本街道内,另一方户籍在本街道以外的。
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卡(或建档发卡),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卡。
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卡。
属于省外管理的,受理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卡。
(2)对于双方户籍均在本街道外的。
首先应属于本街道流入人口管理范围,并已建档管理。
双方户籍都在省内的,受理地通过全员系统查询,如已管理的,将相关信息提交管理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卡。如未管理的,则将相关信息提交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由双方依据省《规范》,确定管理地并建卡,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卡。
双方户籍均在外省的,受理地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发卡。
七、咨询方式
卫计办
电话:0563-4630163
农村五保供养金发放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 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
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
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民族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四、申请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入户调查,然后进行民主评议;如无异议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村民无异议,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村委会收到审批决定后应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如无异议,从次月起享受五保待遇。(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支出60%确定)。
六、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复印件、照片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4630638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一卡通、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残疾证、医疗证明)五、服务流程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4630638
医疗救助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
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
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农合报补单、出院记录、本人申
请、照片、收入情况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本人将所需材料送至民政所;
(二)乡镇(街道)民政所初步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病患材
料送至县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审核;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463063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承办机构
人社所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
四、申请条件
本地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城镇非从业居民。五、申报材料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
六、服务流程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
印件2张,照片1张到村或社区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宁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并录入参保基本
信息。月底前将《宁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给县居保中心。
3、市居保中心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参保条件进行复核。如复核与初审的信息不一致,查明原因,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参保条
件的,退回街道人社所。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县经办机构将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银行分类送市经办机构。
4、市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银行,办理缴费存折。存折通过乡镇人社所,发给参保人员。
七、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社所
电话:0563-463056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承办机构
人社所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四、申请条件
本地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且需要变更信息的参保人
五、申报材料
基础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表(一式两份)
关键信息变更: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折原件和变更表(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先去社区申请办理在由社区工作人员上报材料到镇人社所
七、办理时限
到社区即可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人社所
电话:0563-4630564
民间纠纷调解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
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承办机构
司法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四、申报材料
无
五、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申请的事实和依据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司法所
电话:0563-463190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公开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访问宁国市国土资源网。
五、服务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国土所
电话:0563-4632111
林业采伐许可证办理(个人零星采伐)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承办机构
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受理条件
采伐单位和个人提供书面申请、林权证及林权证复印件、村、组采伐计划分配表及计划分配公示证明、公益林提供公益采伐审核同意书。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站
电话:0563-463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