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512-00357 | 组配分类 | 征收标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5-12-25 00:00 |
发布文号 | 皖政〔2015〕24号 | 关键词 |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征收标准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地区 |
区域 |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
编号 |
行政区域范围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
宁国市 |
Ⅰ |
西津街道,南山街道双龙村、津南村、杨家山村、千亩村、鸡山村、独山村、万福村,河沥溪街道畈村、河沥溪村、平兴村。 |
1880 |
8 |
15 |
43240 |
4 |
7.5 |
21620 |
Ⅱ |
河沥溪街道长虹村,南山街道高村村,汪溪街道殷白村、汪溪村、渡口村,港口镇港口村、五磁村、山门村,青龙乡青龙村,梅林镇梅林村、田村村,中溪镇中溪村、狮桥村,宁墩镇纽乐村、宁墩村,霞西镇霞西村、虹龙村,竹峰街道竹峰村,方塘乡葛村村、方塘村,胡乐镇胡乐村、鸿门村,甲路镇枫山村、甲路村,南极乡杨狮村、永宁村,万家乡万家村,仙霞镇仙霞村、杨山村,云梯畲族乡云梯村,天湖街道马村村。 |
1820 |
8 |
15 |
41860 |
4 |
7.5 |
20930 |
|
Ⅲ |
Ⅰ级和Ⅱ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 |
1760 |
7 |
15 |
38720 |
3.5 |
7.5 |
19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