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906-00250 | 组配分类 | 涉企收费监管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6-05 00:00 |
发布文号 | 宁发改价格〔2019〕11号 | 关键词 | 关于公布宁国市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收费监管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布宁国市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公布宁国市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优化农业发展环境,维护农民利益,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197号)文件规定,现公布《宁国市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包括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农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服务必须严格按公示的定价项目和价格水平执行,不在目录之中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停止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及公示的执行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内容。市发改委、农监等部门将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的动态管理,年度内相关价格、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调整的,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和完善,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四、本《目录》公布之日起,原市物价局、农委印发的《宁国市2018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宁价服[2018]37号)停止执行。
附件:宁国市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
2019年6月5日
宁国市2019年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
序号 |
收费单位 |
项目 |
单位 |
价格(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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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农商品和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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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电公司 |
电价 |
居民生活用电 |
元/千瓦时 |
0.5653 |
原省物价局皖价商〔2012〕121号 |
第一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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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3 |
第二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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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53 |
第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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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
元/千瓦时 |
0.6551 |
皖发改价格〔2019〕229号 |
1-10千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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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两部制) |
元/千瓦时 |
0.6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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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电 |
元/千瓦时 |
0.5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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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水经营者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详见文件 |
省政府〔1995〕68号令,省政府皖政办〔2002〕38号、原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0〕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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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级供水企业、跨村经营的供水企业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乡(镇)、村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 |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10m³/月·户及以内)1.80元/ m³,第二级水量(10m³/月·户以上)2.70元/ m³;非居民生活用水2.10元/ m³。 2、容量水价收费标准:5元/月·户 |
原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66号、原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5〕127号;原宁国市物价局、水务局宁价商[2015]23号;宁国市发改委、水利局发改价格〔20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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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
一般诊疗费 |
门诊人次 |
乡镇卫生院10元,个人支付2元;村卫生室6元,个人支付1元。 |
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61号;原省物价局、原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皖价医〔2011〕156号;原宁国市物价局、原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宁价费[201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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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详见文件 |
《安徽省定价目录》;原省物价局、原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原省医改办皖价医〔2015〕21号;原宁国市物价局、原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宁国服[2013]45号、宁价服[2015]54号、宁价服[2015]25号转宣价服[2015]6号、宁价办[2016]91号;宁价办[2018]25号;市医保局、卫健委宁医保〔2019〕1号;市人社、原物价局、原卫计委人社办〔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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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有偿服务包收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个性化延伸医疗服务价格) |
每个家庭 |
详见文件 |
原省卫生计生委、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皖卫基层〔2016〕15号;宁国市卫健委、医保局宁卫健疾〔2019〕8号;宁国市医保局宁医保〔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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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食购销企业 |
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 |
早籼稻 (三等,下同) |
元/50公斤 |
120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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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籼稻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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粳稻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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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三等) |
112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6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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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
详见文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原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服〔2016〕13号、原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服〔2016〕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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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殡葬服务机构 |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详见文件 |
《安徽省定价目录》、原省物价局、民政厅皖价服〔2007〕196号、皖价服〔2012〕131号;原宁国市物价局宁价费[2008]35号、宁价费[2011]26号、宁价费[2017]46号、宁价费[2014]49号;宁价函[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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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村客运承运人 |
农村客运票价 |
详见文件 |
原省物价局、交通厅皖价服〔2016〕162号;原宁国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宁价办[2012]13号、宁价商[2015]75号;宁价办[2017]48号;宁价办[201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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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邮政运营商 |
邮政资费(基本资费) |
信函 |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
本埠0.8 |
原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电〔200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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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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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 |
本埠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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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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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资费 |
详见文件 |
原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经费字〔1999〕46号 |
不包括国内特快专递资费、印刷品寄递资费和单件重量10公斤以下计泡包裹(每立方分米重量小于167克的包裹)等竞争性包裹寄递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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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线电视运营商 |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 |
详见文件 |
《安徽省定价目录》、原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77号;原宁国市物价局宁价费[2008]27号、宁价费[2011]46号、宁价费[201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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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教育部门 |
(一)高中课本费 |
每生 每学期 |
按照原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的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
省政府皖政办明电〔2001〕5号,原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皖价费〔2017〕61号 |
代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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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议公告教辅材料 |
每生 每学期 |
按照原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告的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
原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皖价费〔2016〕74号 |
代收费项目 各省辖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一套教辅资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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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收费 |
元/生
|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省物价局皖教基〔201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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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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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财综〔2018〕418号 |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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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 |
元/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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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 |
元/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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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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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元/簿 |
6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 |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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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 |
免征 (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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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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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详见文件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6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16〕2559号 |
一、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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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卫生健康部门 |
社会抚养费 |
详见《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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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业部门 |
(一)驾驶许可考试费(农机)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
1.凡要求增驾考试的人员,按增驾车型比照收取考试费;2.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时,不得再另收取考试费;3.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两项考其中一项的,只能收取20元考试费;4.手扶拖拉机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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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报名费 |
元/人·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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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法规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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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地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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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考试费 |
元/人·次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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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 |
元/人·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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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原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原宁国市物价局宁价费〔2007〕52号 |
具体征收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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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技能鉴定费 |
详见文件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2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198号 |
自愿参加的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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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教育部门 |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
公办幼儿园保育费 |
元/生
|
省一类:2000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皖价费〔2016〕92号,皖价费〔2018〕54号;原宣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宣价费[2016]1号;原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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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类: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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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一类: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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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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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办高中学费 |
元/生
|
一般普通高中:350 |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皖价费〔2018〕54号;原宣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宣价费[2008]15号;原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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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示范高中: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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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示范高中: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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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办高中住宿费 |
元/生
|
普通住宿费:40 |
省政府皖政办明电〔2001〕5号,原省物价局皖价费〔2004〕50号,原省物价局皖价法〔2018〕17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费〔2018〕54号;原宁国市物价局宁价费[2008]33号;原宁国市物价局宁价费[2014]55号;原宁国市物价局财政局宁价费[201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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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 |
宁国市津河中学: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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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宁国中学:180(东栋);500(西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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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宁国中学新校区:800(4人间);550(6 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