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809-00143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11 00:00
发布文号 2018年第04号 关键词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信息来源 住建委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16〕5号)文件规定,按照《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宁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宁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宁国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现就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

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西津街道办事处组建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9月11日

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认真做好西津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FX-10地块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16〕5号)文件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妥善安置、结果公开”的原则。即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宁政规〔2016〕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二、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2.购房券的发放使用

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且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发放购房券。具体操作使用办法按照《宁国市房屋征收(迁)货币补偿购房券操作使用办法(试行)》(宁政办〔2016〕14号)执行。

(二)产权调换

1.调换原则: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安置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用途等情况,主体建筑按照“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附属建筑不予进行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调换办法:被征收人原房屋评估价值低于安置房评估价值,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主体房总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3.安置地点:被征收人可在全市所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源中予以选择(具体安置房信息在宁国市安置房管理平台或西津街道办事处查询)

4.相关事宜:安置房房号的确定,在规定的房源内,按照被征收人拆除房屋的先后顺序,采取“先拆先选”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时间拆除房屋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三、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停产停业损失费等。

(一)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潢等设施统一纳入房地产补偿评估范围,补偿价格根据装饰时间、项目、材料等,按照一定使用期限进行折旧,通过评估确定,计算补偿款。

(二)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15元/㎡计算,选择货币的计算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

(三)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并根据可享受过渡费补助的房屋建筑面积、区位划分予以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9元/㎡/月计算,一次性计算6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用于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以9元/㎡/月计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过渡费先按18个月计算支付;如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18个月,则以实际发生的过渡时间双倍计算支付;

3.选择产权调换,由政府提供过渡房源的,不支付过渡费用。

(四)房屋产权证明载明规划用途为营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及区位划分,对主要街道沿街两侧经营用房(一层)的停产停业损失按36元/㎡/月,计算6个月,对其他街道沿街两侧经营用房(一层)的停产停业损失按26元/㎡/月,计算6个月。

生产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月,计算4个月;办公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4个月;仓储用房按被按合法建筑面积4元/㎡/月,计算4个月。

四、奖励政策

(一)在2018年9月2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房搬迁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每提前1天搬迁交房的,再奖励15元/平方米(最长计算时间为10天)。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0平方米优惠安置面积,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40%结算,一栋主体房只享受一次。

五、相关保障措施

对生活困难、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难的被征收户,依据有关规定,经认定符合享受保障房条件的,除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外,其他保障参照《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宁政规〔2012〕3号)执行。

六、对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建造的房屋,根据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在2003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比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

(二)在2003年至2012年期间建造,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按简易房120元/㎡、砖木一层240元/㎡、砖混一层280元/㎡、砖混二层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在2012年航拍图上无记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七、注意事项

(一)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水电费交付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房屋征收实施机构验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自本《方案》实行之日起五日内,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并督促承租方搬迁;设有抵押权的,由抵押人自行解除抵押合同;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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