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709-00272 | 组配分类 | 管理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7-09-19 00:00 |
发布文号 | 科区〔2017〕50号 | 关键词 | 管理制度 |
信息来源 | 安徽省科技厅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科技局,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运行,加快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有力支撑创新型省份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7年9月8日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依据《安徽省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皖发〔201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和培育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安徽省内注册设立,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实行多元化投资、多样化模式、市场化运作,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二次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育成、产业投融资、科技服务等功能的独立法人科研组织。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集聚优质创新要素、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成为创新创业资源的汇聚平台、高端人才团队的集聚平台、产业先进技术的集成平台、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平台。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与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设立。
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性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安徽,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3. 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20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收入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
4. 适应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包括多渠道的投入机制、自主性的引人机制、开放型的创新机制、高效率的决策机制、合同制的研发机制、绩效式的分配机制等。
5. 建立符合现代化要求的管理体制。建立了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6. 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以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主业,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规划,并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成果二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为推动产业和产品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提供综合性科技服务。
第六条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
2. 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3. 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单价1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和软件的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发票复印件;
7. 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 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8. 近2年(注册运营不足2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承担的政府和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下达部门、编号、合作或委托单位、金额、起止时间)、立项证明或合同复印件;
9. 近2年(注册运营不足2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清单(包括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登记时间、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技术交易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0. 近2年(注册运营不足2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创业与孵化育成企业清单(包括服务、创办、孵化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认定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在每年的一季度发布组织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工作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启动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
2. 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并向属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
3. 汇总推荐。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4. 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5. 评审论证。省科技厅按要求组织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
6. 名单公示。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厅务会研究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7. 发布名录。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按年度统一发文公布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名录。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科技创新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四章 评价与支持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按动静态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档次以上的,继续获得 2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资格到期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登录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上两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科技厅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招引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