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803-00086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3-08 00:00
发布文号 民社管字【2018】10 关键词 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 2017 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 2017 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现就 2017 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度检查

(一)年检对象

2017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成立登记时间为准)。

(二)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2、基本条件、业务活动开展及作用发挥情况;3、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5、建立党组织及活动开展情况;6、负责人任职资格及是否按期换届情况;7、党政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情况,与党政机关脱钩情况;8、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供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医疗、教育、职业培训、养老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年检时间

2018年3月-5月30日。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年检步骤和方式

1、填写年检电子材料。(1)参检的社会组织于 3 月 10 日起登陆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网上办事大厅”“宣城”端口,进入“宣城市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年度检查信息的填写,生成 PDF文件上报。

2、市民政局网上审查。市民政局收到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电子材料后,依据工作规则,进行网上审核。对年度检查材料填报不齐全、不真实、数据不平衡的,通知填报人在 7 日内进行补正、修改。

3、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参检的社会组织将年度检查材料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于3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4、下达年度检查结论。参检的社会组织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度检查材料,连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有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须同时报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于 5月30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三楼)。市民政局按照年检内容,对照年检标准,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5、公告年检结果。年检工作完成后,我局将在宁国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内公告年检结果。市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及诚信体系建设规定要求,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六)年检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1、负责人任职情况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党政干部兼职有关规定;2、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3、依据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有报告;4、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6、按照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常开展活动,发挥应有作用;7、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为“同意”;8、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社会团体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至八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情形之一,情节一般,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2、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3、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4、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5、无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或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规范会计核算、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6、票据使用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向会员硬性摊派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7、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8、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七)年检要求

1、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评估等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准确填报年度检查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联络协调,严格把握年检标准做好初审工作,提出初审结论,确保年检质量。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基本情况、年检材料如有异议,要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协同现场督查。同时还要做好年检的后续工作,确保年检工作圆满完成。

3、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认真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处理。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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