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908-00511 | 组配分类 | 救灾保险理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5-2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应急〔2019〕53号 | 关键词 | 救灾保险理赔 |
信息来源 | 市应急管理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中保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2019年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47号)有关规定,2019年我省继续在5市27个山区库区县(市、区)和淮河行蓄洪区实施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农房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住房保险基本事项
(一)参保对象。我市范围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的农村住户均为参保对象。
(二)保险标的。参保对象其座落于乡村(社区)、一直有人居住的房屋,包括整栋房屋和单建厨房均为保险标的。参保对象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以户口簿和保险标的清单认定的为准。
(三)保险期限。自2019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止,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费金额及赔偿标准。每户保费16元,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保险期限内多次受灾的同一农村住房,累计赔偿金额按中标承保机构保险合同承诺执行。
(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雪灾、雨灾、风灾、爆炸、雷电、洪水、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塌陷。
2、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降落。
3、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或核反应。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3、战争、敌对行为、肇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冲突、民意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投保要求
1、所有参保农户要求是家庭户口簿户主。若一个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有两栋或两栋以上的独立住房,并且每栋住房分别有不同的家庭成员实际居住的,可以按实际居住户主分别投保。
2、多户共同居住一栋房屋的,原则上可以按户参保,但每户保险标的不得少于住房自然间数一间(含一间),参保户均要有单独的公安派出所列明的户口。
3、简易搭盖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室内装潢和财产,单独修建的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等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6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召开农房保险工作会议,组织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9年6月25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宁国市2019年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参保信息采集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宁国市2019年度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参保农户信息采集表》电子版报送救灾和物资保障科(联系人:申晨,联系电话:4025006)。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是推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确保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职责,落实办事人员,形成上下协同、责任落实、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一平台两中心”广泛宣传农房保险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农房保险工作的知晓率。
(三)确保工作质量。农村住户房屋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要坚持“谁登记谁负责”原则,建立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防止“只求进度、不求质量”的做法,深入村、组、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不漏一项、不少一户,确保农村住户房屋信息采集的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参保农房信息要及时在村、组张榜公布,核查无误后统一上报。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