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910-00231 | 组配分类 | 疫苗监管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0-12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疫苗监管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监督管理内容 | 内容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监督管理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