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511 /201911-00001 | 组配分类 | 本级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青龙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10-11 00:00 |
发布文号 | 青政字〔2019〕158号 | 关键词 | 青龙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本级政府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青龙乡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的目标要求,根据《宁国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乡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特成立青龙乡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彭国政
副组长:蔡樱良子
成 员:胡祖斌 吴 梅 王 辉 胡之文 王 维 赵国华 江桂萍 宫爱民 李胜富 杨丽慧 李建军 冯 茜 郎吕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江桂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及组织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三、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基本医疗政策宣传,大力提升广大城乡居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位筹资人员要耐心、细致、扎实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对部分自身风险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不强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其加深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的认识、理解。要通过正反型典型事例的宣传,消除群众的顾虑,合理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
2020年度参保居民享受起止时间一律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请告知所有参保居民。
四、参保范围和对象
1.凡属本市范围内的居民(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小孩缴纳参保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城乡居民,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应当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
3.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当年中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一个月内参保。
五、筹资标准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筹资以户为单位,参保居民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筹资工作以村为行政区域,各村履行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职责,以本村村民为筹资对象,不允许为外村村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以免造成信息录入混乱。对不在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将不纳入该村筹资比例计算的范围。
特困供养人员(原五保)、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非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这几类人群不需缴纳参保金(名单由民政、残联、计生部门提供)。各筹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参保金,更不得开具收款收据。为确保六类特殊人群全部参保,筹资工作人员要在《信息表》“备注栏”予以标明(对于退出的人员,也标注清楚)。《信息表》上人员类别栏相关信息仅作参考,具体特殊人员名单以相关部门提供名单为准。
五、工作要求
1.建立筹资工作责任制。乡政府把此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纳入对乡干部和各村年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联村组长和各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以村委会为单位进行考核。政府干部参加此项工作,人员安排以各联村为准。(人员安排名单附后)
2.加强筹资基金、票据管理。各联村的乡、村干部要及时将收取的筹资基金存入农村合作银行青龙支行基本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要妥善保管收款收据,做到票款同行,一本票据内不得跳页、漏页,作废联、空白票必须三联完整上缴。杜绝挪用现象发生,对造成筹资基金损失的要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确保资金安全。
3.时间安排:2019年10月10日召开筹资动员大会,10月31日前各村要全面完成筹资任务。各村具体结算时间安排:10月23日西林村,10月24日龙阁村,10月25日青龙村 。各村的筹资人员,必须在所在村结算工作日前一天将其所有特殊人群的花名册、信息表、票据进行整理、核对,核实无误后交由各村合作医疗负责人,由各村派专人到政府合管站进行结算,核实无误后方可离开。
4.各村要严格按照参保居民户籍属地开展筹资工作,必须立足于本村开展筹资工作,各村不得将户籍在其它村委会居民纳入参保对象,对不按照此要求开展筹资造成混乱的,将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