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3347876T/201908-00105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天湖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18-07-17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收回存量资金,上级政策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天湖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财预〔2017〕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包括收回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下同)财政结转(结转指中央资金结转2年以上、省级资金结转1年以上以及本级预算当年安排的结转资金,下同)结余资金;收回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下级财政交回市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等。
按照预算类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包括市本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各部门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合力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工作。市财政局承担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牵头责任,各预算单位承担本单位存量资金清理收回主体责任,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 市财政收回存量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规范、加强统筹、使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存量资金的收回
第五条 市财政局每年12月末至下年1月末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认定,对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第六条 财政存量资金分类清理认定和收回。
1. 对于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和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局牵头,会同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清理收回。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中,除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外,中央资金结转2年以上、省级资金结转1年以上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当年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也需全部收回。其中:省级转移支付需上交省财政,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资金收回情况提供预算局统一向省财政厅提交报告,通过省和市结算上解省财政;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收回。
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中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市本级当年收入(不包括下级上解、上级补助和上年结转收入)的30%,无需继续使用部分或超出30%限额部分要全部作为结余资金收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 对于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含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以及中央资金结转2年以上、省级资金结转1年以上、本级当年结转的资金,应全部作为结余资金调减收回,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按账户性质划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和部门实有账户结转结余(不包括上级部门直接下达资金、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结转结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市直部门清理认定后,将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3. 对于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如社保资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等,按照其对应资金性质结合相关专户资金管理要求,除文件明确规定需要结转结余外,其余资金应按照上级有关存量资金清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统计和清理。
第三章 收回存量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收回的存量资金要在依法依规、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及时统筹,尽早使用,要加快收回存量资金的支出进度,避免形成二次沉淀。
第八条 市财政收回的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收支缺口。
第九条 市财政收回的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下级财政交回市财政的结转结余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 收回的市直部门结转结余项目资金,当年急需兑付的项目尾款、质保金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确需重新安排的原用途使用项目支出,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会同各部门清理认定结转结余资金时一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预算局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下达支出指标文件,部门要在当年年底前形成实际支出,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下达的支出指标文件中应明确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收回的存量资金中,涉及项目尾款、质保金等其他特殊原因,需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将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对口联系科室审核,纳入实际支出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2. 弥补年初预算已安排但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预算收支缺口。包括国家和省预算执行中出台的取消部门非税收入政策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部门非税收入短收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市本级财力短收形成的刚性支出缺口等。
3. 市政府审定的追加预算支出。市财政局起草预算调整方案时将收回存量资金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用于追加安排国家、省和市执行中出台的且市政府已审议通过的增支支出,并按预算调整程序报市政府。
4. 核销市财政往来挂账资金。由市财政局核实清理市财政往来挂账事项,结合收回存量资金剩余规模,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适当核销部门与市财政往来挂账资金,涉及预算调整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
1. 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差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暂缓安排或不安排预算。
2. 对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支出,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上年结转资金情况和下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3. 对结余资金规模大、执行不力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项目支出规模。
4. 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已确定无法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预算单位要迅速向主管部门汇报、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市财政应及时收回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强化本单位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同时,要加大跟踪督促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支出进度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给予通报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涉及违法违规的交由市纪委、监察委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该用未用等问题,促进存量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和发挥效益。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宁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