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03316T/201911-00034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18 08:4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增值税发票 事项,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税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部门负责人解读】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三个事项 | 内容概述 | 【部门负责人解读】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三个事项 |
近日,宁国市税务局税政股股长李国政对《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中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解读。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1、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