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的目标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凡属本市范围内的居民(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小孩缴纳参保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城乡居民,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应当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
(三)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当年中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一个月内参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250/人/年,各级政府将提高配套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本级财政配套补助标准按照高于当年省规定值7元配套补助。
困难帮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由市医疗保障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市医疗保障局具体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实施;重度残疾人(非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残联从残疾保障金中予以解决,市残联具体实施;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保金由市卫健委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市卫健委具体实施。
三、缴费方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缴费方式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委托代收方式征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代征单位,负责资金筹集,票据开具、费款上缴按税务部门要求办理。居民缴纳参保金属个人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居民负担。
代征单位按照原有渠道、方式和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各代征单位原有专门用于上缴费款的账户予以保留。各代征单位集中征收后,及时将参保资金归集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账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按要求统一向税务部门进行汇总申报,并负责核对参保人员和缴费金额等信息,及时录入医保结算信息系统。
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确定后的一个月内,按各自承担的比例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特殊群体缴费,经医保部门核实后由具体实施单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医保、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探索拓展支付宝、微信、手机APP等第三方网上缴费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缴费人参保缴费。
四、待遇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后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上旬完成)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应对2020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相关缴费规定、保障待遇政策和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融媒体中心应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报道工作动态。
(二)集中组织征收阶段(10月底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代收单位按照年度征缴工作实施文件和税务、医保部门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缴费登记、申报缴纳、票据结报、提醒催缴和信息传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细化实施步骤,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具体办法。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舆情。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对少数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等部分群体因特殊原因不能缴费将另行部署安排。
(三)信息录入阶段(11月15日前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向医保、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人员的缴费清册,市医保部门及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信息的录入维护。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细致地做好征缴各项工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组,并实施政府目标管理,确保参保率达到98%以上。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下的统筹推进机制和常态化部门合作机制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居民医保征缴的组织领导。
(二)优化缴费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优化缴费服务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积极探索优化便民缴费措施,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税务、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征收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强参保人基础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参保。主管税务机关要确定专人,联系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代收单位。代收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宣传筹资、催缴提醒、信息采集等工作。年度筹资期间,代收单位结合缴费宣传辅导,反复提醒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集中代收点缴费,对次年1月1日仍未缴费的,代收单位再次催缴提醒。
(三)强化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动员。税务、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征缴工作,细化征缴流程,加大对乡、村两级征收人员征缴业务培训。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对参保对象的保障作用等,改进宣传方法,用群众喜闻乐见、直观有效的宣传形式,让此项民生工程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舆情。要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覆盖面,惠及更大的人群。
(四)强化责任监督,严肃执纪问责。税务、医保、财政、人行等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要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压票压款、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不断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