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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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宁国开发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06-10
宁国开发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0 16:09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机关财政资金财务管理,完善财政监督制度,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住建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宁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1394号)及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开发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支出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征地及拆迁支出资金;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中介服务费支出资金;

(四)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支出资金。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编制年初预算,下达用款计划。

(二)开发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开发区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申请受理,办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业务,指导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根据年初预算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提供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管理

开发区项目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内项目用款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金额统计月需支付的项目资金额度,于次月5日之前报财政局预算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预算科核定的用款计划进行支付。

四、项目合同及档案管理

建设局、项目服务中心、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国土局等单位支出的项目,项目合同及相关资料由各单位自行建档管理。

五、建设工程支出管理

根据施工方、监理方、项目单位确认的已完工阶段工程量计量数据,由合同签订的施工方持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审计报告书或相关政策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提出支付申请,项目单位按开发区批准的年初预算,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填写用款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建设项目根据监理、承包、发包方确定的已完工阶段工程量数据,按时间节点支付计量工程价款的70%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计量工程价款的80%,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到审计价的97%

(四)原建设项目已签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一般不得变更支付条款,特殊情况提交主任办公会研定。

(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2〕14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价10%以上的,该部分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六)非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条款中含有工程建设内容的,其工程建设部分资金一律按审计审核数支付。

(七)开发区所有建设工程接受审计部门抽审,审计结果若有变动以抽审数据为准。

六、征地及拆迁支出管理

(一)征地合同中按面积计算相关征收费用的,提供测绘图纸及电子数据;不以面积计算相关征收费用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附件,具体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在相关表格、证明材料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二)拆迁补偿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拆迁完毕证明手续,出具拆除验收单,并由经办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签字,附拆除后的影像资料

(三)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5号)、《关于印发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6号)精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出具评估报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附属物必须出具附属物清单。在支付拆迁补偿款前,将征迁合同(含测算表)、评估报告、附属物清单、拆除验收单、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测量记录等材料一式二份,报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备审计、财政专项检查和存档。

(四)国土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预算向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计划,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征迁计划申请征收征迁项目资金报国土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批,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国土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审签的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将征收征迁资金支付到各街道办事处或个人零星征收征迁资金,镇、街道办事处可向国土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预拨资金,发生后据实核销。

七、中介服务等其他支出管理

中介服务费严格按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宁开发管2018104号)执行。中介服务费等其他支出流程参照建设工程支出管理。

八、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管理

(一)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工作计划、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预算科。

2、预算科代编非部门预算和相关上级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3、预算科根据预算单位上报用款计划及部门预算支出管理需求,确定计划金额审核后下达。

4、预算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款计划的,须按规定提出申请,报财政预算科审核。

5、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依据预算科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按规定支付财政资金。负责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6、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性资金的审核程序

1、预算单位用款内部审批

预算单位财务经办员根据实际用款项目填写支出报销审批单或项目用款申请表,附上相关文件及原始凭证并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预算单位负责人(或审批受托代理人)审批签字确认。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业务真实性、票据完整性、程序合法性负责。

2、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

预算单位财务经办员将已初审无误,有经办人、财务经办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支出报销审批单或项目用款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提交给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各项支出的合规性、报销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复核。

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审核无误的报销单据,50万元以下支出直接开具支付令,50万元以上支出报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开具支付令,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支付。

(三)预算单位每季度末应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分管领导进行报告。

九、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预算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财务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流程和单位审批人签字样本报财政局备案。

(二)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对本单位的执行结果负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三)开发区财政、内审部门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核查。

十、本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执行两年,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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