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511/201912-0002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青龙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青龙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2-08 | 发布日期: | 2019-12-08 |
1.开展“11·9”全国消防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二、承办机构
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面向社会各界群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咨询:武装部接受群众咨询,开放各级消防站供群众参观学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培训:深入社区、农村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提升群众灭火逃生能力。
(三)社会化宣传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曝光火灾隐患,报道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个人或集体,呼吁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
六、服务时限
每年11月9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武装部
电话:0563-4211400
2.灭火救援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二、承办机构
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面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五、服务流程
(一)灭火救援任务接受:根据群众报警需求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命令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二)组织救援: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针对具体灭火救援任务类型,调集组织适当规模人员力量及物资开展灭火救援。
六、服务时限
根据需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武装部
电话:0563-4211400
3.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承办机构
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先情况调研,再组织培训,其次实地知道,最后事后监督检查。
七、办理时限
按需要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武装部
电话:0563-4211400
一、办理依据
《关于上报“栋梁工程·光彩助学·圆梦大学”助学活动受助学生名单的通知》(宣团字〔2016〕14号)。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为2016年度新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军事类等免除学费类高校录取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下岗职工家庭或人均收入接近或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农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接近或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2、烈士子女,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3、单亲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父(母)亲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残疾证,鉴别残疾种类证明);
5、直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
6、家庭多人上学、经济特别困难的;
7、其他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团委
三、服务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
四、服务流程
现场申请(办公地点:人民政府团委办公室)。
流程:申请→审核→申报→公示。
五、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的申请受助的学生应于7月20日之前到乡团委申请,乡团委于7月20日报送至团市委办公室。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团委
电话:0563-4211413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二、承办机构
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献血年龄:
1、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哪种情况暂时不能献血:
2、女性月经前后三天及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患有任何一种疾病或自我感觉身体不适及服药期间;
4、半个月内拔牙或接受其他小手术者;
5、做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气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6、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量为四百毫升或三百毫升,两次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献血前注意:
7、献血前2-3日内避免大量饮酒;
8、切忌空腹献血,提倡清淡的饮食;
9、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士兵证等)参加献血。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组织宣传:各单位及村(居)委会;
2.具体开展:公民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七、咨询方式
卫生院
电话:0563-4211120
6.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出“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灾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宣传周期间,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主题活动,重点以《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应急避险知识宣传为主。
(二)做好防灾减灾日活动的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对防灾减灾日系列活动以及防灾减灾经验做法等进行宣传报道,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服务时限
每年四月至五月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63-4211692
7.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指导企业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指导企业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应急办
电话:0563-4211400
8.指导协助督促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宣城市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指导协助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应急办提出指导、协助申请;
(二)制定演练方案:应急办协助指导申请单位制定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三)预演:应急办协助指导申请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预演;
(四)修订演练方案:应急办协助指导申请单位根据预演情况修订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五)组织演练:申请单位按照方案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计划,适时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应急办
电话:0563-4211400
9.组织开展地震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二、承办机构
武装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根据工作计划服务地震应急预案;
2.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3.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七、办理时限
根据现实情况,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武装部
电话:0563-4211400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将征地补偿方案在乡政府工作网站及各村的公告栏予以公布。
(二)选取群众代表,召开群众会议,听取群众意见,综合群众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群众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国土所
电话:0563-4211400
11.建设、维护公用路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二、承办机构
公路办、供电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镇域内居住的居民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委员会审核意见。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到村(居)委员会或镇社会事务办申请;
(二)受理:镇公路站接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受理工作;
(三)审核:镇公路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到现场察看并进行设计。
(四)办结: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
七、服务时限
根据设计要求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办
电话:0563-4211400
供电所
电话:0563-42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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